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号:FLQ24C0001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4C00015 采购时间:2024年03月20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预防性保护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筑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10-6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博物馆
通讯地址:暂无地址
被投诉人2:重庆思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11号附9号8-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3月29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4月1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净化-调湿一体机”参数要求未体现除湿功能、空气质量净化功能等,却对加湿量和绝缘电阻两项技术参数标注▲,且实际应用中更应强调除湿功能,该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指向性。
2.靠(沿)墙通柜铝合金型材的技术参数:“▲连接件:采用定制铝材,达到国标GB/T3190中规定的6063铝合金等级;▲柜体材质:采用1.5mm冷轧板,外表面静电喷塑处理,表面应平滑....;▲展柜每平米能承重240kg,不应开裂和断裂...”此参数指标具有指向性。
3.评审标准中技术部分的总体实施方案的优、良、一般、差等标准未做量化,主观性明显。
4.评审标准中技术与服务能力部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组建的技术服务团队中项目负责人具有“智能化系统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的,得4分。”该指标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1.请主管单位能责成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评标标准”部分做出合法合规的调整。
2.请主管单位能督促被投诉人对此项目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踏勘,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等,并进一步明确项目内容和需求。
3.为本项目的招投标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环境,维护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