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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164Y/2022-00175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乡镇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发改委发〔2022〕46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乡镇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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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水利供水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保障乡镇用水户需求和供水企业正常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乡镇实际,通过成本监审,召开乡镇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乡镇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如下:以年度为计费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0m3及以下,居民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3.30/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1360 m3(含),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0.66/ m3,即:调整为3.96/ m3;第三阶梯水量为361 m3及以上,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2.20/ m3,即:调整为5.50/ m3。尚未安装“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价0.10/ m3,即:调整为3.40/ m3

非居民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3.67/ m3

此次乡镇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户水表到期正常更换已计入供水成本,由供水企业负责,不再向居民用户收取;非居民用户到期正常更换水表由用户承担;非正常损坏的,由供水企业或用户按责任划分承担费用。

罗云、大木、武陵山自来水销售价格不在本次价格调整范围,其价格调整另行通知。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7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代收费工作。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自来水销售价格外代收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

   (二)强化价格政策宣传。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好价格政策公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在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三)加强内部管理。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开展节能降耗,切实提高供水水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安全水。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5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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