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涪规资〔2022〕56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使用一年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的10%;涉及占用青苗的,按2400元/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涉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参照《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发〔2021〕27号)的有关标准执行;涉及占用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参照附件1、2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本通知自2022年8月22日起执行。
附件:1.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参照补偿标准
2.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参照补偿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参照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果树 |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 (含2厘米,不含4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
4 29 43 73 116 160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
香蕉 (芭蕉) |
新栽未结果 5—10株 10—15株 |
株 窝 窝 |
5 58 73 |
15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葡萄 |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
株 株 株 株 |
4 11 16 29 |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桑树 |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
株 株 株 株 |
4 8 16 30 |
直径在1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杂树 |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
株 株 株 株 株 |
4 8 13 26 43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干果树 |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
株 株 株 |
18 29 43 |
包括核桃、板栗、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5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葱竹 杂竹等 |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
笼 笼 |
58 73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楠竹 |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
根 根 根 |
13 23 37 |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
凤尾竹 |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
窝 窝 |
20 29 |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万年青 |
按窝计算 |
窝 |
1 |
|
花木 |
木本花 草本花 |
株 株 |
5 1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注: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较少的,据实清点予以一次性补偿;林木和其它经济作物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按照最高不超过3600元/亩予以一次性补偿。
附件2
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参照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
鱼塘 |
亩 |
4000 |
按水面积补偿(含水产养殖损失) |
||
堡坎 围墙 (含鱼塘坎) |
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 |
立方米 |
106 58 66 10 |
改田改土堡坎不予补偿 |
|
道路 |
水泥路面 碎石(含条石)路面 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
平方米 |
92 76 58 22 |
||
水井 |
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个 |
106 43 14 1050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
|
坟墓 |
单人 双人 |
座 座 |
2000 3000 |
||
地坝 |
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 |
平方米 |
13 14 8 4 |
||
粪池 贮水池 |
条石 坚石硬打三合土 水泥土 |
立方米 |
52 14 8 |
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
水渠 |
条石 砖砌片石(砖、三合土) |
立方米 |
73 37 |
指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
电杆 |
9米以上圆电杆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
根 |
158 92 |
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 |
米 |
4 5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铸铁、镀锌水管 |
米 |
4 7 |
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
钢架大棚 |
钢架薄膜 |
亩 |
5100 |
||
洗衣槽 |
个 |
135 |
|||
专业榨菜池 |
立方米 |
180 |
|||
沼气池 |
个 |
2000 |
|||
养殖蜜蜂桶 |
个 |
100 |
|||
食用菌包 |
个 |
2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公开信箱
版权所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1020013 ICP备案:渝ICP备20007872号 渝公网安备:500102020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