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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1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6
  • 标题
  • 湖北林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208号
  • 有 效 性

湖北林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208号


被处罚单位:湖北林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BX156R5T

法定代表人:刘英

住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57号27幢1-12

根据2023森林督查二期189-9、189-12、189-15、216-10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来龙村8组(小地名:公路下)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渝万高速铁路隧道进口附属设施,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2023森林督查二期189-9、189-12、189-15图斑土地面积0.0979公顷(即979平方米)均系你单位改变林地用途所致,其中森林类别为公益林824平方米,约1.2亩(一般灌木林地578平方米,乔木林地246平方米);商品林乔木林地有155平方米(约0.23亩)。2023森林督查二期216-10图斑另案查处。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英的委托代理人陈**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二期189-9、189-12、216-10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二期189-15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高速铁路隧道进口附属设施的行为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97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公益林乔木林地用途面积246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14760元,即246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5=14760元;2.处恢复改变公益林灌木林地用途面积57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20808元,即578平方米×12元/平方米×2×1.5=20808元;3.处恢复改变商品林乔木林地用途面积15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550元,即155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1550元;4.处恢复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824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9888元,即824平方米×8元/平方米×1.5=9888元;5.处恢复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155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620元,即155平方米×8元/平方米×0.5=620元。

以上五项罚款合计47626元,大写:肆万柒仟陆佰贰拾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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