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63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标题
  • 重庆东泽乡建实业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86号
  • 有 效 性

重庆东泽乡建实业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8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东泽乡建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E2Y142   法定代表人:李贤贵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8号A幢4-2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至今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平安村6组(小地名:巴山村、天生三桥)处的林地,用于修建停车场和堆放材料,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面积0.3962公顷,其中非林地0.2012公顷(7号小班);前期占用0.0178公顷(3、4号小斑);毁坏林木0.0392公顷(5号小班另案调查);毁坏林地0.0571公顷(6号小斑另案调查);你单位改变林地用途(1、2小斑)0.0809公顷(即809平方米,折1.2亩,其中无立木林地492平方米;灌木林地317平方米),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贤贵的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涪陵区荔枝街道平安村改变林地用途现场复核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1月30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80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492平方米(公益林无立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5904元,即492平方米×6元/平方米×2×1=5904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317平方米(公益林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7608元,即317平方米×12元/平方米×2×1=7608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0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6472元,即809平方米×8元/平方米×1=6472元。                                            

以上三项罚款共计19984元 ,大写:壹万玖仟玖佰捌拾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帐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8月29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