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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7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标题
  • 林州市大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33号
  • 有 效 性

林州市大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33号


被处罚单位:林州市大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8TBD10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林州市五龙镇碾上村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3日在实施单位工程作业时,未经批准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来龙村4组(小地名:花朝门背后)处违规野外用火(吸烟、丢弃烟头),引发山火。经现场勘验,过火总面积0.9166公顷(即9166平方米,折13.7亩),全部为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0.7325公顷和商品林0.1841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优势树种为马尾松和杨类,过火蓄积7.8959立方米,折合材积5.2107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委托代理人王**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江北街道“9.13”火情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

因2024年9月13日涪陵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4级、5级,属于高度危险、极高危险期,而你单位工作人员无视“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规定,在施工作业时吸烟丢弃烟头,引发山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第5项中违法情节较重档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罚款44500元(大写:肆万肆仟伍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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