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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84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标题
  • 重庆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25号
  • 有 效 性

重庆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2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正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CBBK89    

法定代表人:彭克禄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229号办公综合楼1楼129号              

2024年9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到大木林场罗云工区检查涪陵区重点区域生物隔离带建设情况时,发现你公司在进行生物隔离带建设时,随意堆积枯枝杂草,存在较大森林火灾隐患,随即下发森林防火问题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前将生物隔离带上的枯枝杂草进行打堆处理。

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大木林场在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有大量枯枝杂草未按要求进行打堆处理,存在逾期未整改森林火灾隐患的情况,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彭克禄的委托代理人文**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第4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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