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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010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5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5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蓬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84208757R

单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光明路36号

接区纪委交办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至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铜矿山村5组(小地名:茶场)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涪陵区2023年度罗云镇铜矿山村林下茶场低效提升项目便道,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面积为0.3101公顷,其中非林地面积为0.0303公顷,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798公顷(即2798平方米,折4.2亩;其中乔木林地2791平方米,无立木林地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工作人员、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铜矿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罗正均和施工单位重庆市华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理朗的陈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罗云镇人民政府在铜矿山村五组实施涪陵区2023年度罗云镇铜矿山村林下茶场低效提升项目改变林地用途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3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98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乔木林地用途面积279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55820元,即2791平方米×20元/平方米×1=55820元; 

2.处恢复改变无立木林地用途面积7平方米(参照宜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42元,即7平方米×6元/平方米×1=42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98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2384元,即2798平方米×8元/平方米×1=22384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78246元整,大写:柒万捌仟贰佰肆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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