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365571006
负责人:王声美
机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
接2024年遥感监测5001022404SC0103221-CG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4-9月和2022年5-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武陵山村7组(小地名:立帝坪)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武陵山村垃圾中转站和堆放武陵山乡场镇公路修建排水沟产生的弃土,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和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总面积为0.1066公顷,其中毁坏林地0.0984公顷,即984平方米(折1.5亩);改变林地用途0.0082公顷,即82平方米(折0.12亩),地类均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负责人王声美的委托代理人张伟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4年遥感监测5001022404SC0103221-CG号图斑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5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和毁坏林地面积共计1066平方米(82+984=1066)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2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984元,即82平方米×12元/平方米×2×0.5=984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98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1808元,即984平方米×12元/平方米×2×0.5=11808元;
3、处恢复林地面积8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328元,即82平方米×8元/平方米×0.5=328元。
以上3项罚款合计13120元整,大写:壹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帐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