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1-00080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标题
  •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渝林规范〔2021〕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
字 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建设项目占用、临时占用(以下简称占用)湿地,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湿地的重要意义

    湿地是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国家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要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总量不减少。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湿地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坚决打击违法占用湿地的行为,为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赋能助力。

    二、分类管控建设项目占用湿地

    坚持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的原则。因依法批准立项的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支持类:支持湿地保护、监测、科研、科普教育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在不对湿地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国家和市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湿地,依法占用湿地公园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

   (二)控制类:从严控制商业、服务业、仓储、旅游开发等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

   (三)禁止类:

1.实施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项目;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项目;

    3.挖沙、采矿等项目;

    4.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

    5.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的项目;

    6.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工业项目、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

    湿地范围的确定,在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数据正式发布前仍以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公布的湿地范围数据为准。

    三、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

    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减缓湿地影响措施和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审核权限

    1. 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的,由市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

    2. 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占用湿地的,由市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

    3. 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湿地的,由市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一并进行审查;

    4. 区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占用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湿地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核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情况报送市林业局备案。

   (二)申报材料要求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含:可行性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批复等文件;

    2. 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报告或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一般湿地的,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编制专题报告。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支持类建设项目和占用一般湿地2亩以下的控制类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

    3. 占用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包括补充的湿地名称、行政区域、现状地类、湿地类型、湿地图斑、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恢复修复措施等;

    4. 专家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市林业局审查的项目,由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并签字确认;

    5. 由市林业局审查的项目,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情况的初审意见。

   (三)网上申报

    区县林业部门指导项目业主通过渝快办 “互联网+政务服务” 平台申报建设项目对湿地(湿地公园)影响批复申请。

    四、加强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专题报告的审查

   (一)认真开展调查评估。督促建设项目业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湿地生态系统风险评估技术规范》(GB/T27647-2011)等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或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报告编制过程中不得闭门造车或捏造数据,确保专题报告或生态影响评价表数据真实可信、生态影响分析客观、保护与恢复措施可行。对弄虚作假、隐瞒项目建设真实情况、不如实反映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的、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低劣的,对相关专题报告编制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并纳入信用体系,5年内不采纳该编制单位编制的成果材料。

   (二)提高专题报告编制水平。专题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的基本概况、占用湿地和湿地公园概况、评价区生态状况调查、生态影响的预测与评价、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评估结论及建议等内容。其中,应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水质的影响,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应明确湿地保护与恢复责任单位、建设主体、建设地点、保护修复面积及范围、保护修复措施、时间进度、资金预算、预期效果、后期维护措施等内容。报告需附项目布局图、评价区范围及样方分布图、评价区土地利用分布及动植物分布图、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布局图等图件。所有图件应以地形图为底图,并采用大地2000坐标,比例尺不得小于1:2000。

   (三)开展科学论证工作。市林业局审查的项目,由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视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影响大小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

    五、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已将湿地资源纳入全市林业资源遥感监管平台监测范围,实现对湿地的日常监管全覆盖、高频次和常态化管理。同时,市局每年将抽取一部分项目进行现地检查,重点核实建设项目业主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建设内容、施工方式、保护措施进行施工。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湿地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相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普及依法依规占用湿地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业主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施工,严禁超范围占用湿地、湿地公园。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及时将湿地公园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案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要督促项目业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和占补平衡方案,对因异地“占补平衡”恢复或重建的湿地,要加强后期跟踪检查,开展恢复工程绩效评估,及时纳入本地湿地保护管理数据库。

    附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