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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01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涪陵区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22〕8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涪陵区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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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现将《涪陵区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村级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试 行)


为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内生动力,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和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体系,充分调动村(社区)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配对象

本意见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包括成立的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可以分配的对象。

二、分配原则

   (一)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严禁举债分配。收益较多的年份应适当控制分配额度,可预留部分收益到下年度,用于“以丰补歉”。

   (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科学合理研提收益分配方案,参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程序,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搞变通,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集体发展优先原则。提取的公积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激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更好改善和服务民生,保持分配水平可持续。

   (四)激励促进发展原则。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构建“固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绩效考核+集体经济收益奖励”的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体系,对本集体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适当进行奖励,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管理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推动形成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良好机制。

三、分配资金范围

   (一)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收入、资产租赁、资源发包、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和上年度结转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使用权出让等收益,原则上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一次性提前支用,属于本年度的收入纳入收益分配范围。

   (二)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拍卖集体资产收入、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地票资金收入、社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助捐赠收入、各种借贷资金、各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各级投入的财政项目资金等与经营活动无关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

四、分配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可分配收益,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无具体规定,可按下列顺序、比例及额度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按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40%计提,主要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公益事业支出。

   (二)提取成员分红资金。按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35%计提,主要用于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和成员(股东)份额(股份)进行分配;未完成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成员和份额确认后,再进行收益分配。当年不进行分配的,可纳入未分配收益结转至下年分配。

   (三)提取奖励资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村(社区)实行奖励,按不高于可分配收益的25%计提,收益越高计提比例相应减少。主要用于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和发展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干部)的奖励。其中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奖励总额的40%。具体奖励标准(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考评情况和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集体不得另行列支报酬补贴。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予参与奖励分配:一是村(社区)支“两委”受到“一票否决”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员;二是受到纪律处分或因违纪违法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五、分配程序

收益分配工作应在次年一季度完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理核算。收益分配前,各乡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情况进行清理核算,全面查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各项投资和债权债务情况,做好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清理核实全年收支,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社区)和金额。

   (二)制定方案。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根据当年经营情况,按照章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合理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保障成员管理、决策权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三)审核备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形成同意决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并报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备案。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的监督指导。

   (四)实施分配。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收益分配方案开展分配,分配结果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留存。

六、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足额、及时上交财务委托代理中心统一核算,收益分配管理应纳入财务预决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和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村财委托乡代理”等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对虚报集体经济收入,或在集体经济经营收入中弄虚作假的,对涉及人员视情节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各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力度,指导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科学做好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涉农居民小组),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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