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内生动力,区农业农村委、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联合制发了《涪陵区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涪农委发〔2022〕87号),现就《涪陵区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要求“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二)市委、市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5号)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三)重庆市农业农村、重庆市发改委等9个部门《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
三、目的意义
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内生动力,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和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体系,充分调动村(社区)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十六条。重点明确了本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和分配办法,分别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中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资金范围、分配使用、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对分配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五、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分配了对象、分配原则和分配资金范围;二是明确了分配使用的顺序、比例、额度和程序;三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测机制、部门监管职能等监测管理办法。
六、分配对象
本意见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包括成立的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可以分配的对象。
七、执行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可分配收益,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无具体规定,可按下列顺序、比例及额度分配:
(一)按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40%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公益事业支出。
(二)按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35%提取成员分红资金。主要用于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和成员(股东)份额(股份)进行分配;未完成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成员和份额确认后,再进行收益分配。当年不进行分配的,可纳入未分配收益结转至下年分配。
(三)提取奖励资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村(社区)实行奖励,按不高于可分配收益的25%计提,收益越高计提比例相应减少。主要用于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和发展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干部)的奖励。其中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奖励总额的40%。具体奖励标准(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考评情况和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集体不得另行列支报酬补贴。
八、时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