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涪陵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
《涪陵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涪陵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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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第四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批成为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 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等涉及农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 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
5.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6. 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户及以上或吸纳区内劳动力10人及以上。
7.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全区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5、6、7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5、7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5、7款要求,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200户及以上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5、7款要求,总资产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单纯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应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 涪陵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业,须提供有关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资信证明、信用报告。
5.由乡镇街道及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
6.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 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 根据属地原则,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 各乡镇街道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 各乡镇街道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 高新区、临港经济区等区级园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委市场品牌科会同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材料真实性审核。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区农业农村委函询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核查申报企业的资质真实性及违法情况,并查询信用主管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库。
2. 专家组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请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议审定。
4. 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区级龙头企业,可以享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六条 建立区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区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区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 企业报送材料。区级龙头企业按照区农业农村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外,还需报送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2. 乡镇街道汇总材料并核查。各乡镇街道对所辖区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园区内的加工企业直接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市场品牌科会同乡村产业发展科开展真实性核查。
3. 专家评审。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 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请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区农业农村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区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区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通报,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区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