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发布了《涪陵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涪农委发〔2023〕7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市、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区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印发了《办法》。《办法》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二十四条。重点明确了制定依据、管理对象、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要求及程序。
(一)申报
明确了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规模、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产品竞争力等。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
明确了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应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如申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关生产许可证、资信证明、信用报告、企业带动能力情况说明、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材料等。
明确了申报程序:
1.根据属地原则,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各乡镇街道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乡镇街道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高新区、临港经济区等区级园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委市场品牌科会同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材料真实性审核。
(二)认定
明确了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区农业农村委函询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核查申报企业的资质真实性及违法情况,并查询信用主管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库。
2.专家组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请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议审定。
4.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名单。
(三)监测评估
明确了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区级龙头企业按照区农业农村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外,还需报送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2.乡镇街道汇总材料并核查。各乡镇街道对所辖区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园区内的加工企业直接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市场品牌科会同乡村产业发展科开展真实性核查。
3.专家评审。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请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三、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批成为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四、时限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涪陵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的通知》(涪农产组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