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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0-0008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2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环发〔2020〕5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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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效防止危险废物在产生、贮存、转移、综合利用或处置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现将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法治意识

各企业要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应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要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在严厉打击乱倾倒、乱堆放、乱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形势下,不能只算经济账,而以身试法。

二、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负责人应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落实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定期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二)标识制度

各企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均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管理计划制度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详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必须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综合利用、处置措施等,并严格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113.204.96.35:3351)危险废物模块的“管理计划”功能备案。当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四)申报登记制度

各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申报登记”功能如实向我局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当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重新申报。

   (五)源头分类制度

各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严禁随意倾倒、堆放、排放危险废物。

   (六)转移联单制度

各企业应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危废通”提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或精细化联单;每份电子联单运转完毕后要及时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分送至转移、运输、接收单位以及移出地、接收地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保存齐全备查,且应保存5年以上。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

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必须全部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禁擅自处置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各企业还必须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乱倾倒、乱抛洒的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要求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出具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报告。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各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相关篇章或有专门应急预案),并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对于危险废物年产量10吨(含)以上的企业应有详细的演练计划和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资料以及总结材料等,对于危险废物年产量10吨(含)以下的企业应做好应急演练的图片、文字或影像资料的收集。

   (九)业务培训制度

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输、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管理水平。

   (十)贮存设施管理制度

各企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地面作硬化及防渗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要完好无损。不得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十一)管理台账制度

各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各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转移、贮存、处置以及利用等情况,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装订成册,专人管理。

   (十二)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生量50吨及以上的重点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通过“危废通”(下载地址:http://113.204.228.66:8877/app/app.apk)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工作;通过危险废物“一物一码”管理,实现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全过程的信息追踪。化工园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精细化执行率达95%以上。

三、全面加强利用设施和危废经营单位管理

   (一)自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认真落实好上述措施外,还必须认真落实以下三项制度:

1. 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无证、超范围、种类和数量经营危险废物,严禁转借、转让、倒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禁签订虚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伪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 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保存10年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每月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送上月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3. 安全运行制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须进行特性分析。并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四、认真开展自查整改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建立问题台账,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对标对表完成整改。

我局将结合环境执法“双随机”工作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逐一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确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常态化、管理水平稳定化。对未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将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沟通交流

为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和服务企业发展,方便与企业沟通交流,及时排忧解难,我局建立了涪陵固管工作QQ群(741690451)交流平台,请各企业积极加群。我局将定期在群中更新各级相关管理要求及最新工作动向,并第一时间上传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资料,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同时,我局编制了《涪陵区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供大家下载学习,下载地址为QQ群文件共享。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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