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新城区,各工业园区安环所(环保科),各乡镇(街道)规建环保办(服务中心),局属相关科室、执法支队、监测中心、页岩气研发中心:
为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渝环规〔2021〕5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渝环规〔2021〕5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为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二、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成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均龙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支队长、监测站站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全区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推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地。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正面清单企业台账
按照生态环境部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涪陵区实际情况,将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一是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由国家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认定、认可的;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或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或者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三是重大工程项目或重点领域企业,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四是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近1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五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强化管理执法措施
1. 规范清单纳入、公开程序。编制修订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并进行复核。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正面清单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
2. 实施清单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及时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有效期原则为3年,在有效期内,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3. 统筹衔接、随机抽查。做好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统筹衔接。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日常监察随机抽查系统,并列入执法计划。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对正面清单前3类、第5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对正面清单第4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可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一般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减少抽查频次。对未纳入清单的企业,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日常执法工作。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而被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将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4. 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健全非现场执法方式。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切实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
依照相关程序规范进行非现场执法,对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1)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民生保障重点行业或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环保诚信的企业,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2)对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联网的企业,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落实专人负责监控平台的日常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开展非现场检查,监督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5. 规范现场执法检查程序。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或线索后,经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及其他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正面清单企业启动现场执法检查。
对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通过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性资料提供,充分发挥 “12369”环保热线与属地管理交办的作用,不断规范执法检查程序。
6.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环境守法,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采取生态环境普法培训、法律宣传单送法入企、专项指导帮扶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7.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正面清单企业涉嫌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的;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免于处罚情形等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对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的重大环境问题、偷排偷放、恶意排污、拒不整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开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信息报送
各单位、乡镇(街道)、园区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表》(附件1)季度数据、关于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中的亮点、成效稿件和依法履职查处的重大违法典型案例,提交联系人汇总上报。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落实正面清单年度工作总结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表》(附件1)年度数据。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大力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充分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大宣传,协同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贯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宣传工作,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增强守法经营企业的获得感。指导帮助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联系人:左小丽;联系电话:72899945;电子邮箱:280900271@qq.com。
附件:
1.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表
3.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列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