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所属单位: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涪人常办〔2024〕27号)、区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及《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要求,2024年8月21日,经我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涪陵区卫生健康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涪卫发〔2022〕19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