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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重庆市涪陵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是哪些群体?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是多少?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限额是多少?救助对象就医后医疗救助费用如何结算?
日期: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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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庆市涪陵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为: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区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区残联认定的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除外)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对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二档标准给予全额资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年度救助限额为6000元;患特殊疾病(含住院和门诊),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大额费用住院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费用与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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