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关于《重庆市涪陵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
日期:2023-05-23
字 号:

日前,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涪陵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的问题日益凸显。2022年11月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将落实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区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区残联认定的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医疗救助方式

1. 资助参保

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除外)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对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二档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比如:王某在集中参保期时具有双重救助身份,既是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对象,又是区乡村振兴局认定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参加2024年居民医保时不知道以何种身份缴费。带着这个问题王某咨询了区医保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按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按70%的比例给予资助;王某参保缴费时按最高资助标准即低保对象身份进行资助。”

2. 大病保险倾斜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3. 特殊疾病救助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

4. 大额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5.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倾斜救助。

    (1)对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特殊疾病按9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普通疾病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2)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单次自付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

    (3)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单次自付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4)救助对象患尿毒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对其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先行自付费用给予倾斜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

    (三)医疗救助待遇享受

救助对象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通过党政内网将数据传递至区医保局,区医保局在接收各类救助对象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比对,并按就高原则确定唯一救助类别给予救助,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

四、政策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