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部门:
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将《崇义街道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
201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义街道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我街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渝府〔2008〕153号)和涪陵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修订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3〕218号)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三)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三、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一)畜禽养殖区域管理要求
1.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限期内关闭或搬迁。
2.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等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3.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全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4.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二)各社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管理
1.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并报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备案。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要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落实到地块。
2.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3.要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等工作。
附件:涪陵区崇义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面水Ⅱ类及Ⅲ类水域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