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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4165/2024-00035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崇义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7-09-2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崇义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崇办发〔2017〕18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崇义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字 号: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部门,各派驻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崇义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

201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义街道食品药品安全

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崇义街道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个人和接收事件疾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街道办事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第四条 报告内容 

(一)发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

(二)突发事件疾病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三)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四)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五)需相关单位协助突发事件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突发事件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五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六条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街道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分别报区政府应急办和区食药监分局。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但不超过2小时。 

第七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在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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