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4165/2024-0003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崇义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7-11-2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崇义街道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崇办发〔2017〕23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崇义街道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
字 号:

各社区,各部门:

现将《涪陵区崇义街道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崇义街道打击和处置

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处非联发〔2016〕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测预警工作是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力保障,是抓苗头、抓倾向,“打早打小”的必要手段。本制度所称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是指在崇义街道对出现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或已发生非法集资活动情况下,街道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情况、非法集资活动实施预警、跟踪监测、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街道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街道财政办)在监测预警工作中主要承担组织、协调、参谋、服务、检查职能,做好信息统计报告、预警通报等工作,通过充分调动和促进各相关部门、社区发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联动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网络,切实防止监管真空和管理缺位。

第四条  各社区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管理、一线把关”职责,结合辖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负责具体实施对非法集资活动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范围及重点

第五条  在辖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街道部门应实施预警,并应采取相应工作措施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向区打非办报告。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第六条  街道财政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并根据分析研判或调查情况及时向区打非办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在辖区出现下列10种重点风险情况之一时,所在辖区社区应实施预警,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进行处置。

   (一)涉嫌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入股等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涉嫌以P2P、ICO、虚拟代币、众筹、互联网金融等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三)涉嫌不具有发行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理财产品、资管产品、外汇交易服务等金融业务的真实内容或业务资质,以发售虚假或违规金融产品、违规或超范围经营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涉嫌不具有销售、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产品回收、寄存代售、托管运营、积分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五)涉嫌以房产、物业项目开发或销售等名义,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份额分割等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六)涉嫌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开发、养殖、收益权转让或托管等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七)涉嫌以教育培训、养老、医疗保健等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八)涉嫌以交易场所、展览会、“微盘”等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九)涉嫌以民间“会”、“社”等组织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异常情况。

第七条  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并根据分析研判或调查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通报。

第八条  社区、街道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防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涉及第六条指出的10种风险业务的,以及其他任何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募集活动的推广广告。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九条  各社区应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日常巡查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条  街道建立信息采集、统计报送制度,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舆论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各类有可能发生非法集资风险及非法集资案件的情况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及分析,全面掌握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有关情况,适时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及时通报街道财政办。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登记造册,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掘,做好调查处置、报告反馈、归档备查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执行统计报送制度,如实、规范、及时向街道财政办报送信息,保证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三)建立广告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及推介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

   (四)认真落实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举报有功的单位、个人实施适当的奖励。

   (五)密切关注并认真处理区打非办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做到不拖、不漏,准确把握,妥善应对,及时报告。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根据开展监测预警工作获得的线索、信息,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做出研判,及时向区打非办报告。对可能引起影响本辖区社会经济稳定的,应当在做出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研判后,24小时内向区打非办提出预警报告。

第十二条  出现跨社区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时,最早发现警情所在地的社区应在24小时内将警情报街道办事处,并同时实施动态报告制度和24小时警情跟踪监测制度,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监测,随时掌握和报告涉嫌非法集资的各项情况。

第十三条  进入预警状态后,发生涉嫌非法集资警情的社区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应报告内容、时限等实行实时报告制度,在及时向街道上报警情的同时,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即启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辖内有发生非法集资的风险或已发生的情况,包括非法集资活动发生的风险或已发生的具体项目、发生时间、区域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及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辖内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或已发生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监测预警报告一般要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采用先电话简要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相关部门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文字报告一般应在电话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报。

第十六条  各社区可根据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需要,划定重点区域、行业,实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重点跟踪监测,同时将确定的重点监测区域、行业和监测情况报街道财政办备案。

第十七条  当涉嫌非法集资事件情况消除或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已妥善处置完毕,除另有规定外,可自动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街道做好日常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保障通讯渠道畅通。在区打非办指导下,配置、培养一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信息员,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准确分析,适时预报预警。开展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街道监测预警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九条  街道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有关单位要如实向街道财政办提供情况及资料。

第二十条  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工作人员,在实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报告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拒不执行涉嫌非法集资监测规定,拒报、瞒报、不报及伪造、篡改涉嫌非法集资监测情况和资料的单位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崇义街道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财政办)负责解释。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