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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4165/2024-00039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崇义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8-09-2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崇义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崇办发〔2018〕19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崇义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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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部门,各派驻单位,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安监监管和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基层安监监管能力的提升,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安监工作的需要,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2016年-2018年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涪安办发〔2016〕54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第三批乡镇(街道)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街道对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度进行了重新规范,现将《崇义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制定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分析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辖区各行业领域风险评估,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

四、督查考核街道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街道各部门、社区居委会、

各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是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厂长(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各级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人。

四、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直落实到每个人。

五、对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实施有效监控。

六、积极组织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七、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因监管职责行使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街道安监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街道其他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街道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二、拟定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街道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四、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监管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街道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五、依据区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街道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街道的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给安监办。

六、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牵头组织制定街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辖区内高危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预演,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检查。

九、指导管理社区居委会、社区安全管理人员、道路交通劝导员的工作。

十、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监局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一、街道每年对辖区有关单位部门、社区居委会及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二、街道各单位部门、社区居委会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街道与单位部门、社区居委会及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有关单位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实行年终考核,对年终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街道依据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造成街道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监管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监管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追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

   (二)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的隐患失察;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四)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未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二)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三)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

   (四)未履行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排除,甚至放纵违章生产;

   (二)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指挥生产;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五)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安全生产会议

   (一)召开时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二)参加人员: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安监办主任列席。

   (三)会议主持: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

   (四)会议主题:通报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本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会议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安委会督促落实。

二、街道安全生产联席会议

   (一)例会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参加人员:街道安委会成员、安监办全体成员。

   (三)会议主持:街道安委会主要领导。

   (四)会议主题: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相关工作措施。

   (五)会议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安监办督促落实。

三、街道安监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例会时间:每月一次。

   (二)参加人员:安监办全体人员。

   (三)会议主持:安监办主任。

   (四)会议主题: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会议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责任进行安排落实。认真安排负有日常直接监管行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安排对街道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查。


实行“一岗双责”领导联系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一、街道负有“一岗双责”的领导要分别定点联系辖区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和单位。

二、街道负有“一岗双责”的领导联系辖区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和单位要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和措施,有工作记录。

三、联系领导至少每月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协助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四、街道将负有“一岗双责”的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和单位情况纳入考核目标,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五、街道领导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每月报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汇总,由街道安委办每月统一汇总后报区政府督查组,每季度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安全事故行为。

二、提倡实名举报,如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三、工作人员一旦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应迅速转告安监办或向街道分管领导汇报。

四、安监办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后,应组织安监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进行处置。

五、街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六、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发现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安全事故行为不在举报奖励之列。

七、街道设置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党政办:023-72800222、安监办:023-72801535。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二、高危高风险行业实行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三、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诱发,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直至事故隐患消除。在事故隐患没有消除之前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时监控。

四、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实行登记建档和监控管理制度,并逐级上报,纳入市、区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监控管理。

五、由安监办每年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排查清理和数据更新。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申报登记,建立检测、检验、评估、评价制度,实施定期监测评估。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监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严格实施。

六、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组织,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一、街道分管领导牵头对各社区、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场所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危化品、民爆物品、水上交通、道路交通、森林防火、消防、水库(山坪塘)、建筑施工、危房、地质灾害、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和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期要建立定期检查督促机制;

三、安全监管人员不定期对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要认真执行行业安全标准,不留空档,做好检查记录;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填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复查验收;

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街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街道报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情况。街道参与“三同时”初审并备案,方能组织施工。凡初审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供水、供电、街道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区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由各单位按规定严格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并报街道备案。

四、严格农民新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安全管理。

五、规建所对各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办事处和区建委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3人以上遇险的重特大未遂事故、重特大事故险情,安监办接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街道、区安监局和区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三、街道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区政府。

四、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当前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发展趋势及可能危害范围。

   (三)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街道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六、向区政府报告,应以党政办公室书面报告内容为准。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党工委、办事处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和动态督查督办。定期督查督办每季度组织一次,由党政主要领导、涉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会同纪工委、安委会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督查督办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督查督办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为把督查督办事项落到实处,建立督查督办通报,建立责令整改、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安全生产巡查和安全隐患举报“四项”制度。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区政府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各项专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安监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情况。

四、督查督办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检查、询问和测试相结合、听取汇报与查阅资料和文件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要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全街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做到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督办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制度


一、街道值班室或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并分别情况处理。

二、对轻重伤2人及以下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原则上由安监办按本级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三、对重伤3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遇险3人以上重特大未遂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险情,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街道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

四、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按预案妥善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的发生。

五、本级预案确定的应急救援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参加抢险救援,办事处可根据需要调集指定相关单位参与抢险救援,被指定单位不得懈怠,积极做好现场处置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六、抢险救援结束后,街道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后续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工作。


区属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制度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区属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建立街道区属及中渝涪驻崇义各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制度。

一、各企业要按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街道区属及中渝涪驻崇义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定期协调。

二、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每一季度主持召开一次辖区范围内的区属及中渝涪驻崇义各企业安全生产协调会。

三、协调会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互通消息。协调各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相关的工作措施。研究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及时消除隐患。

四、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区属、市属及中渝涪驻崇义各企业必须派员参加,并认真填写各项检查记录。

五、街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与辖区内区属及中渝涪驻崇义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演练,各企业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报安监办备案。

六、事故发生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向街道党政办、安监办报告,同时报告区级主管部门。办事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区安监局,同时针对事故情况,联系与事故处置相关的各单位。部门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处理。办事处分管领导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街道对风险分为蓝色风险、黄色风险、橙色风险和红色风险四个等级(红色最高)。

三、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上下配合、共同防御”安全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安全风险预警和控制工作流程,根据安全风险级别及严重程度,落实预防和应急措施,化解和降低安全风险。

四、认真分析评价安全隐患风险造成的危害,根据危害评价的结果,选择、制定和实施适当的风险控制计划来处理风险。它包括风险控制方案范围的确定,风险控制方案的评定、风险控制计划的安排和实施、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等。

五、提出风险管理的安全对策措施。能消除或减弱处理风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能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能预防处理风险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能有效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意外事故发生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件等。

六、制定安全对策措施应遵循: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安全对策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当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选择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生产作业标准、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体防护用品等措施来预防、减少危险、危害程度,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

七、在易发生事故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要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落实监督部门、责任人。

八、危险控制点警示牌应牢固树立(或悬挂)在危险控制点现场醒目处。危险控制点警示牌应标明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主要控制措施等。

九、制定临时管控措施。对尚未进行彻底整改的危险因素,制订并实施切实有效的临时措施,保证不会引起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及时掌握、通报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动态,督促检查、了解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前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崇义街道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各行业(领域)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有特殊事情,具体时间由牵头单位确定。

二、会议地点:由各牵头单位部门通知。

三、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街道分管牵头单位部门的领导,分管领导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主持会议时,委托牵头部门负责人主持。

四、参会人员:由相关行业(领域)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会议议题:各行业(领域)部门负责人汇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前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及本季度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六、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参会单位

   (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派出所牵头,崇义勤务大队、安监办、建环所、教育管理中心等单位参加,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二)民爆、烟花爆竹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派出所牵头,安监办、工商所、涉及社区居委会等参加,定期研究解决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问题。

   (三)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派出所牵头,安监办、经发办、建环所、文体服务中心、教管中心、各社区等参加,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安监办牵头,派出所、经发办等单位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问题。

   (五)建设、住房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建环所牵头,安监办、崇义综合执法三支队等单位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建设、住房、拆迁等安全问题。

   (六)食品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食药监所牵头,党政办、安监办、综治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教管中心、农服中心、应急办、工商所、派出所等单位参加定期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警示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街道单位部门、村(居)委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发展,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是指街道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监管单位、部门、社区居委会、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 约谈对象。街道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街道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街道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区、街道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二)对所监管行业领域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三)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

   (四)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五)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六)发生死亡事故、2人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

   (七)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八)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九)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街道办事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的陈述;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情况的陈述;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教训、改进防范措施等情况的陈述;

   (五)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的陈述。

第七条 约谈组织。约谈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的领导、街道纪工委、安监办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未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员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置,严肃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街道安委会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报街道办事处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社区居委会进行挂牌。

第七条 各行业监管单位部门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第九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根据隐患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并采取措施,向社会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确保街道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以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街道各单位部门、社区居委会要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全面排查或者按照行业部门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登记造册,跟踪督促整改并销号。

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三、对事故隐患暂时不能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街道安委会或相关部门处理。

四、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部门、社区居委会,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五、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制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应紧密结合崇义街道安全生产实际工作情况,围绕本市、本区以及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有针对性地制定。

二、街道相关部门应围绕端正行政执法理念、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作风等方面制定行政执法计划。行政执法计划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计划内容:是指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内容,要求描述具体、明确,与实际一致,不得含糊其辞。应包括行政执法的内容、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要求等事项;

   (二)行政执法责任人:每项具体执法工作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

   (三)完成时间:每项执法工作均应有明确的完成时间,完成时间应当与本单位总体工作节点一致;

   (四)考核标准:每项执法工作必须有明确可考核的标准。

三、行政执法计划要体现月度、季度、全年的执法工作重点以及专项执法安排等事项。

四、行政执法计划按年度制定,每年1月底前,各执法部门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计划报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级相关部门汇总、备案,并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正式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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