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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4165/2024-0004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崇义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8-11-1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崇义街道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崇办发〔2018〕22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崇义街道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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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部门,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保大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所作重要指示,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高发态势,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2018〕250号)、《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涪环保发〔2018〕123号)要求,结合辖区固体废物管理实际,制定了《崇义街道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义街道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

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

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问题,全面摸排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推进补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短板,保持打击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环境风险,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2018〕250号)、《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涪环保发〔2018〕123号)要求,结合街道固体废物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分类科学处置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堆存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全面安排固体废物大排查

   (一)全面摸排妥善处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各社区居委会、经发办、规划建环所、市政办、计生办、安监办要在前期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全面排查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8〕111号))和“清废行动2018”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重庆清废2018推进专项行动”,继续全面摸排并妥善处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以沿江沿河沿湖沿岸(重点是100米范围内)等环境敏感区域和近年发生信访、举报地为排查重点,进一步补充排查、更新完善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工作台账。排查发现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规划建环所要会同经发办、计生办、相关社区等单位组织开展核查、鉴别和分类等工作,根据环境风险程度确定优先整治清单;对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量在100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一点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堆放倾倒点,迅速查明来源,落实相关部门责任,限期完成处置工作;无法查明来源的,报请街道组织相关部门限期妥善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加快治理沿江尾矿库,摸清底数及存在的环境问题,按照“一库一策”制定治理方案。

   (二)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及流向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制度,掌握辖区内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结合区域产生特性,筛选出产生量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建立优先管理清单;调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最终去向。强化对辖区内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类别、转移量及接收地的核查,对于最终处置去向明确的,抽查核实处置方式的合法性;对于最终处置去向不明确的,严格开展溯源调查,追查去向,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三、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

   (一)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规划建环所要加强与派出所、市政办、计生办、经发办、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共享固体废物违规堆存、跨区域转移审批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危险废物违法转移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固体废物污染事件。

   (二)协同重拳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加大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街道产业结构,重点针对主要危险废物种类,开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一批,处罚一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运输、环境犯罪等问题。

规划建环所要配合派出所等部门,以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固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严厉查处。涉嫌危险废物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肃惩处,查处一批,打击一批,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并根据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建立健全环保举报制度

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访等渠道涉及本街固体废物的举报线索,逐一排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行为,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意识;加大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落实责任,强化督查问责

   (一)落实产废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督促产生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危害大的,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相关行业,细化管理台账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转移的固体废物实际利用处置途径及最终去向,依法向社会公开产生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十三五”重庆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渝环〔2017〕222号)要求,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建立检查台账,核实实际跨省转移处置情况,并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结合现有危险废物收集情况和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分类收集情况,推动现有试点单位完善收集类别,更全面的为小微企业以及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服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区收集试点工作。

五、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针对化工、医药、电子、染料涂料、金属表面处理、再生铝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技术校核,并将校核情况报送规划建环所。

   (二)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执法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着力强化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每年3月31日前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产废数据。规范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2018年底全面实施危险废物重点产废单位(产生量超过(含)100吨/年)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

   (三)建立健全督查问责长效机制

规划建环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各相关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监察室将对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对行动中措施不力、工作不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辖区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做好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有机结合,强化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进度计划,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得到落实。

   (二)经发办、市政办、计生办、安监办、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报送街道规划建环所(联系人:严梅芳,联系电话:023-7280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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