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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958923399/2024-0002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大木乡
  • 成文日期
  • 2024-06-2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涪大木府发〔2024〕3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字 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辖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规定,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涪人常办〔2024〕27号)要求,经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木乡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木府发〔2021〕108号)予以废止。


附件: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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