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村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涪陵区计生委9月25日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社会抚养费
征收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加大违法生育处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认真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乡政府成立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生办,负责日常事务。
二、征收范围、标准和原则
(一)征收范围
1. 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统计上报的违法生育对象;
2. 2013年9月30日以前的未处理、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对象。
(二)征收标准
1. 城镇居民第一次违法生育的,分别按全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征收,第二次违法生育的,按4倍征收。实际收入超过全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2倍征收。
2. 农村居民第一次违法生育的,分别按本乡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第二次违法生育的,分别按4倍征收。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人均纯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2倍征收。
3. 婚外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别按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征收。实际收入超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超过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实际收入的6倍征收。
(三)征收原则
1. 标准一致的原则:征收标准起付线不得低于应收总额的50%的原则。
2. 情形一致的原则:对违法生育对象情形一致的,征收标准应当一致。
三、严格考核
各村(居)、单位部门,要把此各种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保障措施具体,方法操作可行。纳入对各村(居)单位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在综合考核目标中占2分。
四、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则,确保贯彻落实不走样。
(二)广泛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违法生育户明白相关政策、法规,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