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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4763T/2023-00026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大顺镇
  • 成文日期
  • 2014-09-3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顺府发〔2014〕6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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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村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涪陵区计生委9月25日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社会抚养费

征收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加大违法生育处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认真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乡政府成立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生办,负责日常事务。

二、征收范围、标准和原则

   (一)征收范围

1. 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统计上报的违法生育对象;

2. 2013年9月30日以前的未处理、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对象。

   (二)征收标准

1. 城镇居民第一次违法生育的,分别按全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征收,第二次违法生育的,按4倍征收。实际收入超过全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2倍征收。

2. 农村居民第一次违法生育的,分别按本乡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第二次违法生育的,分别按4倍征收。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人均纯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2倍征收。

3. 婚外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别按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征收。实际收入超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超过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实际收入的6倍征收。

   (三)征收原则

1. 标准一致的原则:征收标准起付线不得低于应收总额的50%的原则。

2. 情形一致的原则:对违法生育对象情形一致的,征收标准应当一致。

三、严格考核

各村(居)、单位部门,要把此各种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保障措施具体,方法操作可行。纳入对各村(居)单位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在综合考核目标中占2分。

四、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则,确保贯彻落实不走样。

   (二)广泛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违法生育户明白相关政策、法规,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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