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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4763T/2021-0000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大顺镇
  • 成文日期
  • 2021-04-0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美丽场镇综合整治市场秩序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大顺府发〔2021〕2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美丽场镇综合整治市场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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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顺乡人民政府建设美丽场镇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场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开展场镇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强化环境卫生意识。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沿街门店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卫生责任区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为主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切实强化市场秩序意识。不准在场镇公路上贩卖商品,不准在场镇通道上贩卖商品,不准在场镇随意流动贩卖商品;所有外来流动摊贩、农副土特产品,外来流动和临时的各类农副产品、各类制品、日用百货等一律进入农贸市场内交易。乡内各主次干道及人行道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占道堆放物料和设摊兜售物品;严禁占道停靠车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和提供场地给他人开展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三、临街固定商店、餐馆不得超出门面位置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四、严禁未经审批和不按规定随意设置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严禁各商户擅自在门前搭建摊棚雨篷,已经搭建起的按规定时间进行限期拆除。

五、所有门店、超市、摊点要自备垃圾收集箱,严禁丢弃各类产品包装物、废弃物和餐饮垃圾,当日经营活动结束后,对摊点、店内产品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收集分类后,统一投放到指定区域。

六、房屋装修垃圾及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到林和村新田湾建筑垃圾临时转运场。

七、车辆停靠须到停车场或者街道划线停车位顺向停放。

八、以上所列各种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户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觉进入农贸市场和商铺经营。逾期继续违规经营的,由乡人民政府和市场管理相关人员予以劝告。经劝告制止无效的,由规建环保办同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各村(居)村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从严处理;阻挠、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72128039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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