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辖各部门、各村(社区):
经研究决定,现将《罗云乡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罗云乡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动员方式,打造一支“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的应急志愿者队伍,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提升全乡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志愿者是指在我乡应急办注册登记,按规定参加应急知识、技能等培训和相关演练,具备按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能力的志愿者。
第三条 乡应急办负责制订应急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总结推广应急志愿者服务经验等。
第二章 条件与来源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三)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保证按规定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具备与所参加的应急志愿者类别相关的基本素质;
(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来源
全乡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学生村官以及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青壮年;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权利
(一)参加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二)免费接受应急培训和演练;
(三)享受适当补助;
(四)优先获得应急志愿服务;
(五)在非应急状态下,因年纪偏大、身体疾病或工作地变动等原因,可以申请退出应急志愿者队伍;
(六)法律、法规及我乡应急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二)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四)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透露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以应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乡应急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应急志愿服务
第八条 应急志愿服务内容
(一)宣传指导。做好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订整改方案;
(三)信息报告。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配”原则,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灾后重建。协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设施的重建,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工作;
(六)其他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调用
第九条 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试合格,评定为初级应急志愿者。
第十条 应急志愿者参与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乡财政办按专项应急资金使用要求制定。
第十一条 调动应急志愿者队伍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授权应急办统一调用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对应急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志愿者按规定组织进行表彰。如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有关人员进行表彰的,参照进行专项表彰。
第十三条 应急志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淘汰。
(一)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演练;
(二)未按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三)应急管理工作中,不服从统一安排、统一调度;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所需适当工作经费通过乡财政办从专项应急资金中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