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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500957829/2023-00006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清溪镇
  • 成文日期
  • 2017-05-24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清溪府发〔2017〕10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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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事业单位、镇辖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由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同意执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为了更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村(居)和各职能部门、各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全镇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依法追究镇党政相关领导、站所办负责人、各村(居)两委负责人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责任,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级领导、站所办负责人、各村(居)两委负责人应当接受行政问责:

   (一)对国家、市、区、镇相关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甚至发生事故的;  

   (二)在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在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五)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六)其它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第三条 镇政府成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以下简称“问责小组”),问责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和镇纪委、镇安委办成员组成。并邀请镇人大、工会等部门列席。  

第四条 凡发生本制度规定第二条情形之一的,镇领导、站所办负责人、各村(居)两委负责人要接受镇政府行政问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汇报,详细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情况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  

第五条 问责小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重要问责事项的立项要向镇政府报告;

   (二)对个案制定具体的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镇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镇政府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七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引咎辞职;

   (六)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决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问责的,有权申请问责小组成员回避。问责小组成员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镇政府在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镇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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