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各类问题隐患、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清溪镇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重大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溪镇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重大隐患
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和奖励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生产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重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宾馆(饭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五)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等行为;
(七)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等行为;
(八)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九)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中毒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情形;
(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单位(人)或项目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查找的信息;
(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举报电话(72713030、72715318)、信息、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举报登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移送、立即查处。
(二)案件调查。负责举报调查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结案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备案。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应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举报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员。
(一)举报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并进行立案调查的,每案奖励举报人2000元。
(二)举报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经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每案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查实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经查实的,奖励举报人50-200元。
第九条 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理举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清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