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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500957829/2023-0001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清溪镇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清溪府发〔2020〕6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字 号: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镇辖有关单位:

为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延长道路使用寿命,提升公路交通形象,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特制定《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


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基础设施。为提高我镇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发挥路网整体效益,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涪陵府办发〔2013〕186号),《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工作意见的通知》(涪交委发〔2013〕1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协调发展、提升服务”的原则,改变过去“重建轻养”的现状,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状况,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二、养护目标

全镇农村硬化公路管理养护覆盖面达到100%,管理养护能力大幅提升,实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管养到位的目标。

三、主体责任

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乡村社道公路养护。

四、机构人员

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总责,各村委会落实专人(原则上为建卡、低保、五保三类贫困人员)负责辖区内村社道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工作,原则上5.1米宽的公路按每5公里、3.5米宽的公路按每10公里左右必须落实1名专兼职养护人员配置。

五、养护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水毁抢修、地质灾害治理等内容。

1.日常养护

乡道公路要保持路容整洁,每个月彻底清扫两次路面,保证路面干净,每三个月打一次除草剂。边沟排水畅通,路肩、边坡无杂草,公路边沟外2米内无白色垃圾;及时清除零星坍方,每次大雨、暴雨过后及时清理公路边沟、涵洞,保证排水设施畅通,无堵塞;及时处理公路病害,路面保持无大坑大凼;加强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和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持沿线设施的清洁,做到表面无缺损、剥落;强化行道树的养护,每年进行一次行道树的刷白工作,逐步达到美化、绿化的要求。设置和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栏,如有拆除和损坏的立即修复。乡道公路应有养护公示牌。泥结石村道公路做到排水基本畅通,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要求。行道树生长正常,无病虫害和人为破坏。

2.小修保养

及时对道路进行小修保养,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坏,增大养护资金投入。

3.大中修

合理确定公路的大中修理,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对路面破坏程度较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乡村公路进行大中修。原则上乡道公路大中修方案和施工图需报交委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实施。

4.水毁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

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和地质灾害工程,确保车辆通行,一般水毁工程和较小的地质灾害原则上不能中断交通,尽量通过采取增设安全警示设施等措施后恢复通车。如发生水毁、坍塌的路段,方量在3立方米/次以上,村居委第一时间内设置好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的地段安排专人监守,并及时报请政府道路交通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处理;3立方米/次以下,由村居委自行处理。 

5.桥涵养护

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内业规范化要求,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的要求和规定加强公路桥梁、涵洞的检查、保养、维修和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聘任有资质人员负责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应加强对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检查工作,每月开展2次常规检查,每一年至少1次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对辖区内乡、村道已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应及时设立限速、限载等相关警示标志;对危桥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六、路政管理

乡道路政管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中的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1.严格控制公路红线。按照相关规定,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在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2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1米)内摆摊设点、乱搭、乱建。

2.维护路产路权。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护栏、招呼站亭、安全警示标志等附属设施。严禁利用公路路面、公路设施上打草晒粮,禁止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硬化公路上行驶,车载物品不得损坏、污染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必须赔偿修复。严禁在乡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的活动,养护单位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借道公路施工安装水管、燃气管道、电线杆等设施设备时,在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情况下,村委会需及时上报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审批,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在公路维修整治时必须无条件拆移配合公路产权人完成施工整治。

七、养护资金筹集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道公路养护所需资金由镇政府负责;村道公路养护所需资金由村委会负责,纳入2020年全镇养护里程的乡、村公路。政府每年给予路面养护、边沟清理、小修小补、3立方米以下塌方、公路边沟外2米内白色垃圾清理、除草剂、石灰养护工具等1000元/公里的补助(总里程为224.04公里)。不足部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委会自筹资金解决。

八、检查考核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每月对各村辖区内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评分;每季度对各村的公路养护情况实施量化考核并按季度兑现公路养护资金,在每年12月20日前实施年终考核。

   (一)等级划分

验收养护量化考核(每月20日前)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考核分值在180分(含180分)以上的,按120%发放当季公路养护资金。

2.合格——考核分值在160-179分的,按100%发放当季公路养护资金。

3.基本合格——考核分值在160以下的。(按80%发放当季公路养护资金。

   (二)考核指标

村考核指标(总分100分)

1. 村成立组织、建章立制(含村规民约制订、制度上墙、档案整理)。(10分)

2. 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每村刷永久标语2—3处,并有广播记录、宣传栏、发放宣传单。(10分)

3. 合同管理,养护要签订合同,养护工人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10分)

4. 调解管养矛盾纠纷,调处率90%以上,有记录。(10分)

5. 对发现超重超载车辆,违章行驶车辆制止有效率达100%。(10分)

6. 监督养护工日常工作有效率达100%。(10分)

7. 对群众损坏公路行为制止有效率达100%。(20分)

8. 安保工程设施,维护率达100%。(20分)

以上考评办法,全部达标得满分,不达标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养护工考核指标(总分100分)

1. 养护工必须着装上路,带齐养护机具(10分);未按要求上路,发现一次扣1分。

2. 养护工出勤率,每月不少于10天,实行考勤制度(10分);缺一天扣一分。

3. 路面天天保洁率达95%以上(20分);

4. 路肩无杂物,培修率达90%以上(20分);

5. 涵洞边沟清理、塌方清理、会车道维护合格率90%以上(10分);

6. 积极配合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等养护工程(5分);

7. 主动接受技术指导,并将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在册(5分);

8. 对危险路段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上报(5分);

9. 有效制止违章车辆并及时上报(5分);

10. 无交通安全隐患(5分);

11. 积极完成镇村安排的其他工作(5分)。

以上考评办法,全部达标得满分,不达标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九、考核方式

考核由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组负责,每月一次考核,每季考评一次兑现养护经费。考核组将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日常检查结果和区交通局公路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综合界定各村养护质量与管理等级的重要依据。

十、奖惩措施

1. 镇政府每年与各村签订《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管理责任书》,量化责任指标,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检查考核。

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采取“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对各村路段进行随机检查,每次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2. 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考核内容定期对养护人员所负责的路段进行检查,并将养护质量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比,按照《清溪镇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管理责任书》的具体规定兑现奖惩。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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