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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530588727/2021-0001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建设规划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增福镇
  • 成文日期
  • 2020-11-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绿地系统管控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增府发〔2020〕10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绿地系统管控办法》的通知
字 号:

各村民委员会,乡辖各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增福乡《绿地系统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地系统管控办法

一、 进一步加强本乡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维护规划权威,将城镇园林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城镇绿化条例》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城镇园林绿化与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总体规划、乡绿地系统规划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打桩定界,划定绿线保护范围,城镇绿地系统、绿地范围均属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三、批准的绿线及时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绿地、服从城镇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镇绿线管理、对违反城镇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四、实行“绿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所规划的“绿线”确定了城镇绿化建设的范围界限和绿化用地面积,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更改其用地性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五、实行“绿线”、“绿色图章”审批制度,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建设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初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城镇规划、城镇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规划定点、不予设计审查、不予批准开工、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依法查处违规违章侵占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七、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八、城镇规划建设区内所有树木、绿地、林地、果园、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九、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现有的建筑、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在二至三年内予以拆除。

十、城镇规划建设区内不得新建与绿化维护管理无关的各类建筑。在绿地中建设绿化管理配套设施及用房的,要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建设项目,不得占用绿地,不得损坏绿化及其设施,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否则,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规资所不得办理土地手续。

十二、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绿地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除城镇绿地系统规划要求控制的地块以外,还须根据局部地区城镇规划建设指标的要求实施城镇绿地建设。

十三、乡绿化、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城镇绿线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向乡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十四、绿线管理范围内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事项,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开工。因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镇绿线内的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移植和砍伐树木花草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乡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充分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十五、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在城镇绿线范围内进行树木抚育更新、绿地改造扩建等项目的,应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新建小区、居住区、工厂等未达到绿化标准的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异地绿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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