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增福乡场镇市政秩序和市容市貌管理,加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结合我乡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增福乡市政环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增福乡市政环卫管理办法
一、市政日常管理
(一)市政巡查
1.坚持每日上午、下午不定时巡查、检查,及时纠正和规范占道经营和乱设摊点的违章行为。
2.周末和节假日实行值班人员排班巡查,均列入党政办统一考勤并进行每月考核汇总。签到时间上午8点30分前,下午2点30分后。每缺席1次扣50元,在编干部在月考经费中扣款,工勤人员在工资中扣款。
(二)市政车辆的管理
1.冲洗车、垃圾收运车均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统一调度管理,不得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出租,如外单位或企业确需调用借用,必须经由主任同意方可,相关费用由借调用单位负责承担。
2.驾驶人员应做到科学驾驶,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爱护好车辆、节油环保,随时注意保持车身和驾驶室的干净整洁。如因违规操作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其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3.车辆的日常运行、维护由收运人员负责管理(具体以签订的合同要求为准),车辆维修按乡政府有关公车管理规定程序办理,实行申报制,具体由部门负责人把关。
(三)市政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1.分类建立设施设备台帐,重点应包括市政道路、市政路灯及维护工具、公厕、污水管道检查井、垃圾箱(桶)、化粪池、消防栓、市政管网等。
2.坚持实行日常巡查、检查,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修维护实行申报制,即先由专管人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再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向政府提出维修维护申请,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把关,1000元及其以上的应报主要领导同意或提请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垃圾桶(箱)破损严重的,环卫保洁公司应及时申请(注明破损桶的路段位置)并组织更换,主场镇必须在3天内更换到位。
(四)园林绿化和市政路灯的日常维护
具体以《增福乡园林绿化、市政路灯承包合同》的要求为准。园林绿化和场镇路灯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明确由1—2人负责。
1.凡绿化地块内零星垃圾达3处以上的(包括行道树上的悬挂垃圾),每3处作为1个处罚点,每个点扣5元;日常维护和绿化栽植后乱抛乱放乱堆杂草、包装物等其他废弃物的,发现1处1平方米及以上的,扣200元;
2.凡发现一处路灯被损坏未及时报告或三天内未及时修复的,每次扣20元(报告后甲方材料未供应到位除外,被人为或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甲方有关部门没能及时处理好的除外)。
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原则上应坚持每日清扫全天保洁,合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实行分段包干负责。
(一)人工清扫保洁
1.各场镇环卫工人必须统一着装上班,对自己责任区域(包括人行道边坎、行道树盘、主街道与巷道结合部等)的垃圾进行清扫并保洁。
2.环卫工人要随时对垃圾桶(箱)进行清洗、清理,保证桶(箱)内外整洁卫生,无明显积污和臭味,并摆放整齐,凡发现1次或被群众举报1次,扣款10元/桶(箱)。
3.环卫工人在清扫保洁时不得把垃圾清扫(倾倒)至下水道、背街小巷、边坡坎角落、绿化地块、花箱及其他区域,发现1次扣款20元。
(二)冲洗(扫)车作业
具体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否则罚扣款由自己承担承担。
1.增福场镇坚持工作日例行冲洗扫(其中夏季5月至10月底应坚持每日上下午各冲洗扫1次;国家法定节假日(指春节、五一节、国庆节)每日冲洗扫),冲洗扫要求必须全路段循环作业,每天冲洗扫时间夏季应在7点30前开始、冬季应在8点以前开始作业。凡每月冲洗扫少1次扣200元,少冲洗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500元。
2.增福场镇人行道坚持每月全面冲洗1次(即原则上每月10日至25日冲洗完,特殊情况经村镇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后可顺延1—2天),没冲洗扫的扣当月承包费2000元。
3.三合场镇车行道、人行道坚持每月冲洗扫1次(即每月第一周的周1或周2),没冲洗扫的扣当月承包费1000元。
(三)公厕的保洁
公厕由各路段环卫工人负责。必须做到随时清扫冲洗和消毒,确保大小便槽无积便、无污垢、无明显异味等,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无蜘蛛网等杂物,凡发现1处未及时清洗保洁的每次扣20元。
(四)垃圾的收运
1.增福场镇应做到日产日清,早上5点前开始,7点前收运完。凡垃圾桶达到5个及以上满溢出桶未及时收运的,每桶扣承包费50元。
2.三合场原则上3天收运1次。凡垃圾桶达到5个及以上满溢出桶未及时收运的,每桶扣承包费50元;凡发现1次环卫工人将垃圾转移到邻近村垃圾桶、箱及其他地方的,每次处罚100元。
三、其它规定
1.重大庆典活动、市区领导检查督查、外来考察学习等情况,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根据乡党委、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统筹安排。
2.本办法作为环卫工人、驾驶人员等的考核依据。
3.凡在市区检查督查考核中被通报的,一律按相应条款扣(罚)款额的1—2倍计处扣(罚)款。
4.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