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形势,区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7月18日—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涪陵区行政辖区内所有林地及林缘。
三、禁火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点火驱兽、烤火取暖;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杂、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在全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加强林区内寺庙、公墓、坟头等祭祀场所和入山路口、人口密集林区、森林旅游景点、林农交错地带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和隐患排查,认真落实老人、小孩、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重点人群的监管措施,深入落实“十户联防”机制和早期火情“135”处理机制,防止各类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五、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进山入林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严格落实扫码进入林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七、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23-72230615、023-72371119。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