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和完善重庆市涪陵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通信保障组织指挥调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满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重庆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通信网络事故的应急抢修(事故分级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需要完成的通信保障任务。
(3)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本预案指导全区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重庆市通信管理局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坚持统筹协调、联动配合;坚持科技支撑,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重庆市涪陵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区内各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成。
(1)本预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牵头制定,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2)区内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是通信企业为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内各通信企业制定,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后,向区通信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通发办”)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设立重庆市涪陵区通信保障应急专班(以下简称“通信保障专班”),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1.1 区级通信保障专班及职责
通信保障专班组长由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副局长担任,通信保障专班成员单位由区通信发展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涪陵气象局、川东电力公司,各通信企业、重要增值电信企业组成。通信保障专班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络员。根据需要,专班可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通信保障专班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2)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以及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研究部署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一调度全区公众通信网、专用通信和军地通信保障等各种资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相关办法。
2.1.2 区级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及职责
通信保障专班下设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涪陵区通信发展办公室,设在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协调联络;负责落实通信保障专班安排部署的应急通信保障相关工作任务;负责与区内有关部门以及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联络。
(2)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成员单位分析评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形势,指导开展我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负责本地网络运行的监测、分析、汇总工作,及时掌握全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制定有关处置方案;向通信保障专班报告重大问题,提出应急通信保障指挥、调度、决策意见和建议。
(4)按照通信保障专班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和军地联合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调度军地通信保障资源。
(5)通报、调整应急通信保障响应等级。
(6)承办通信保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专家组构成及职责
通信保障专班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具备通信网络技术以及通信、卫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公安、消防、气象等行业应急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决策咨询任务。
(2)提出应急通信保障处置措施建议。
(3)受通信保障专班及办公室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1.4 专项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必要时,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成立3类专项工作组,主要职责分别是:
(1)抢通指导组:负责对接应急通信保障需求,制定通信保障任务清单和抢修方案,统筹指导通信抢通工作。
(2)资源共享组:负责协调通信企业、重要增值电信企业共享通信网络、应急装备等资源;协调军地共享通信保障资源。
(3)保障协作组: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协同联动保障,为应急通信提供道路通行、空域、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后勤等保障。
2.1.5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指导区内通信企业和重要增值电信企业等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以及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展;对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接收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应急响应相关信息,承接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安排。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通信保障新闻报道。
(3)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的网络舆论引导、处置和网络安全工作。
(4)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优先解决应急通信保障中无线通信的频率指配和抗干扰的协调工作。
(5)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通信物资以及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通信中断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车辆等提供道路通行保障。
(6)区财政局:负责为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和执行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及灾后基础通信设施重建提供经费保障。
(7)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通报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相关通信保障需求。
(8)区交通运输委:为应急通信保障装备及物资运输提供陆地、水路紧急运输和通行保障,为车辆通行开通“绿色通道”及实施免费通行政策。
(9)区水利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各有关单位通报水情旱情预警信息,提出相关通信保障需求。
(10)区商务委:负责为应急通信保障车辆、装备提供成品油供应保障。
(1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提出相关通信保障需求。
(1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出通信保障需求;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电力能源等部门和单位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提供必要保障;在灾害事故处置中为应急通信保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运输投送、电力油料供应、重要通信设施运行等安全保障。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通报地震预警信息。
(13)涪陵气象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相关通信保障需求。
(14)区林业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通报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提出相关通信保障需求。
(15)川东电力公司:负责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相关通信设备提供优先电力保障。
(16)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驻涪部队及民兵协助地方抢修通信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发挥部队通信保障力量的作用。
(17)通信企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做好本企业通信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按照通信保障专班有关工作部署,执行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通信保障任务;及时向通信保障专班报告本企业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18)重要增值电信企业:建立健全本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做好本企业业务运行管理;按照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要求,执行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通信保障任务;及时向通信保障专班报告本企业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区级指挥体系
设立重庆市涪陵区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专班,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实施区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由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通发办在事发现场成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由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或授权相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负责与区政府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接应急通信保障需求。
(2)研究确定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建立与交通、能源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通信抢修所需道路通行、油料供应、交通运输等需求。
(3)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资源,指导、组织、协调和实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及时向通信保障专班报告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
(5)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情况,向通信保障专班提出对跨区县或军队应急通信保障资源的需求。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1)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网络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通信设施防灾抗毁能力评估方法和建设标准,加强对通信企业网络和业务运行安全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的检查指导,适时修订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加强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2)通信企业要在公众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落实网络运行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加强网络运行管理、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能力建设,强化网络架构保护,优化迂回路由策略,不断提高网络韧性;在灾害多发易发区域、重要城市设施、核心设施和危险设施等周边区域,提高基础设施防护抗毁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重要增值电信企业要强化业务运行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要对关键业务节点采取异地备份、多路由分担、多电源保护等保护措施,保障重要业务运行安全;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区内通信网络运行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等预警信息,按照公众通信网络可能受损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1)I级(红色)预警
接到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涉及本区的市级红色、橙色级别通信预警等情况;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征兆,可能造成包括本区在内的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通信网络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2)II级(橙色)预警
接到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的涉及本区的市级黄色级别通信预警等情况;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包括我区江南城区、涪陵新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3)III级(黄色)预警
接到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的涉及本区的市级蓝色级别通信预警等情况;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我区主要城区重点区域(包括应急、公安等涉及应急抢险、民生的主要部门办公场所,涉及民生的大型商业场所或人流密集场所)或2个乡镇内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4)IV级(蓝色)预警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主要城区一般区域(一般小型商业场所或小型人流密集场所)或1个乡镇内通信局部中断的情况;以及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提供通信保障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3.2.2 预警监测
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要建立与通信保障专班成员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区内通信企业加强与市公司网络运行监测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本区通信网络预警监测,在出现通信网络中断征兆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送至通发办。
3.2.3 预警通报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通信保障专班报请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确认,通信保障专班按照规定要求,负责区内通报工作;Ⅲ级、Ⅳ级预警由通信保障专班负责确认和通报工作,并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备案。
预警信息的通报范围一般为区内通信行业内部、上级主管部门及各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机构,通报一般采用文件或传真方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记录等方式,事后要以文件形式补报。通过短信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需经通信保障专班批准。
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单位应按照预警级别采取响应预警措施。其中达到I级(红色)、II级(橙色)预警的,由通信保障专班组织实施预警行动;达到III级(黄色)、IV级(蓝色)预警的,由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组织实施预警行动的组织。
3.3.1 I级(红色)预警行动
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收到涉及区内通信大范围中断、重特大突发事件预警等监测信息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通信保障专班。由通信保障专班负责核定上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经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确认后通报I级(红色)预警信息的,启动相应预警行动:
(1)落实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前期准备工作。
(2)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3)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
(4)启动信息报送流程,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5)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3.2 II级(橙色)预警行动
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收到涉及区内通信大范围中断、重特大突发事件预警等监测信息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通信保障专班。由通信保障专班负责核定并上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经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确认后通报II级(橙色)预警信息的,启动相应预警行动:
(1)落实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准备工作。
(2)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
(3)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
(4)启动信息报送流程,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5)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3.3 III级(黄色)、IV级(蓝色)预警行动
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接收到III级、IV级预警信息,经核定达到预警级别时,应启动相应预警行动:
(1)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通信保障专班,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2)落实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3)启动信息报送流程和应急值班制度。
(4)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公众通信网络受损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定I级、II级、III级、IV级4个应急通信保障响应等级。I级为最高响应级别。特殊情况下,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响应级别。
I级、II级响应由通信保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工作指导。III级、IV级响应由通发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通信保障专班工作指导。
4.2 响应启动条件
4.2.1 I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条件之一的,启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I级响应:
(1)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启动涉及我区在内的I级响应。
(2)区内启动突发事件I级响应,且经评判可以启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I级响应。即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征兆,可能造成包括本区在内的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通信网络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4.2.2 II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条件之一的,启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II级响应:
(1)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启动涉及我区在内的II级响应。
(2)区内启动突发事件II级响应,且经评判可以启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II级响应。
(3)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包括我区江南城区、涪陵新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4)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超出区内处置能力,需要在区外调度应急资源进行通信保障的情况。
(5)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市级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4.2.3 III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条件之一的,启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III级响应:
(1)区内启动突发事件III级响应,且经评判可以启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III级响应。
(2)区内公众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我区主要城区重点区域(包括应急、公安等涉及应急抢险、民生的主要部门办公场所,涉及民生的大型商业场所或人流密集场所)或2个乡镇内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3)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在区内统筹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的。
(4)涉及区内的重要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4.2.4 IV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条件之一的,启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IV级响应:
(1)区内启动突发事件IV级响应,且经评判可以启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IV级响应。
(2)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主要城区一般区域(一般小型商业场所或小型人流密集场所)或1个乡镇内通信局部中断的情况;以及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提供通信保障的情况。
(3)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的。
4.3 响应启动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立即将公众通信网络受损或中断相关情况报告通信保障专班,提出启动响应级别应急通信保障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2)通信保障专班研究确认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通信保障响应,按照分级响应机制实施。
(3)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立即将响应启动情况上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4.4 响应措施
4.4.1 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顺序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遵循“核心部门与人民群众并重”的原则,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抢通、后恢复”的顺序。
4.4.2 指挥联动
(1)通信保障专班负责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企业的资源调度及支援保障等指挥协调工作,负责联系区政府及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协调军地资源调度和支援保障。
(2)通发办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企业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工作。
(3)各通信企业和重要增值电信企业在各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的指挥下,负责企业内资源的统一调度。
(4)通发办设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后,参与应急通信保障的队伍、物资、装备管理,接受现场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4.4.3 信息报送
(1)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负责通信设施损失、抢通恢复及应急通信保障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和通报,重大事项及时报通信保障专班、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以及区委、区政府。
(2)通发办、现场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根据相关内容、时限、频次等要求向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报送通信损失、抢通及恢复等保障信息。
(3)参与应急通信保障的单位指定专人、按照信息报送要求,通过指挥调度系统、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报送的信息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信息报送按照“初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关通信企业应在15分钟内向区通发办电话报告有关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区通发办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4)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描述、事件级别、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恢复重建等情况。
4.4.4 会商
事件发生后,通信保障专班根据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应急通信保障会商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研判通信受损情况,组织指挥通信抢通恢复有关工作。
(2)根据通信保障需求,安排部署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工作。
(3)研究、制定和审议应急通信保障相关工作方案。
(4)研究事发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协调解决应急通信保障过程中存在的交通、电力、油料、空域等重大问题。
4.4.5 通信联络
应急通信保障响应启动后,通信保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保持通信畅通,具备两种以上通信联络手段,主要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卫星手机、会议电视、传真、即时通信等手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应采用保密电话、保密传真等方式。
4.4.6 信息通报和发布
(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应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
(2)对于启动I级、II级响应的,由通信保障专班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报请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对于启动III级、IV级响应的,由通发办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报请通信保障专班或地方政府批准后发布。
(3)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4.4.7 网络拥塞处理
(1)针对紧急情况下公众通信网络话务或数据量持续大幅激增造成网络拥塞的情况,区通信企业要加强与市公司沟通联系,在预案中制定限呼或限速工作方案,并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2)事件发生后,持续大话务量或数据量导致网络拥塞时,相关通信企业要及时书面上报通信保障专班,经批准后启动预案中限定的限呼或限速工作方案,以避免网络拥塞的扩大和蔓延;遇有紧急情况,相关通信企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并先口头报告启动限呼或限速工作方案,事后将实施情况书面补报通信保障专班备案。
4.4.8 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公众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时,应急通信指挥机构应采取多种手段临时搭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1)通信保障专班组织、指挥通信企业迅速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特殊情况下,可授权分管领导或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主任实施。
(2)通信保障专班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在区内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由通信保障专班及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请求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协调调度跨区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支援。
(4)必要时,通信保障专班启动军地联合通信保障机制。
4.4.9 军地联合保障
当突发事件造成军地一方出现通信保障能力不足时,另一方予以紧急支援。必要时,通信保障专班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军地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统一组织军地重要业务保障和线路、设施抢修恢复。
4.5 响应行动
4.5.1 IV级响应行动
(1)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每日调度应急通信保障情况,区应急通信保障机构、各通信企业参加,并向通信保障专班报告。
(2)通发办立即组织会商,组织属地通信企业、重要增值电信企业,以及其他支援力量开展应急通信保障,每日向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
(3)各通信企业密切关注网络运行情况,组织内部力量开展网络运行事故处理和应急通信保障;每日向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
(4)区内重要增值电信企业密切关注业务运行情况,组织本公司保障力量开展网络运行事故处理和应急通信保障,每日向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
4.5.2 III级响应行动
(1)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立即组织会商,区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各通信企业参加。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增加值班力量,每日连线调度应急通信保障情况,并向通信保障专班报告工作进展。
(2)在IV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通发办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加强现场指挥协调。
(3)在IV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各通信企业按照通发办的指示,组织本公司通信保障力量开展网络运行事故处理和应急通信保障,每日向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
4.5.3 II级响应行动
(1)通信保障专班组织会商,通信保障专班副组长、通发办、各通信企业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通信保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事发地通信保障需求协调组织跨地区、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资源调度。24小时内派出通信保障专班副组长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
(2)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向区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书面下达应急通信保障任务,并督促落实。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下达任务,但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启动7×24小时在岗值班,每日两次调度应急通信保障信息,每日编发工作简报。
(3)在III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通发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掌握当地公众通信网络和业务运行情况、应急通信保障资源和现场通信保障需求,提出需要通信保障专班协调的事项;每日两次向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
(4)在III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各通信企业派员参加相关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应急通信保障。在区内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由通信保障专班及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请求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协调调度跨区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支援。每日两次向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上报通信保障工作进展。
(5)在III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区内重要增值电信企业每日两次向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上报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展。区内重要增值电信企业按照通信保障专班的指示,组织本企业保障力量进行支援。
4.5.4 I级响应行动
(1)通信保障专班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组织成员单位会商,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制定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调用公众通信网或成员单位专用通信网应急资源,协调组织市内跨部门、跨地区、跨企业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协调应急通信道路交通、能源供应优先保障。48小时内由通信保障专班组长带队赴事发地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2)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通信保障专班的决策,向相关成员单位书面下达应急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下达任务,但应在72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处级领导7×24小时在岗值班,每日两次连线调度应急通信保障信息,及时向通信保障专班报告工作进展。
(3)在II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通发办第一时间向通信保障专班报告事发地公众通信网络和业务运行情况、通信保障资源部署情况和现场通信保障需求,协助通信保障专班制定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协调前后方联动。
(4)在II级响应行动基础上,各通信企业派员赴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参与7×24小时在岗值班。
(5)在二级响应行动基础上,区重要增值电信企业派员赴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参与7×24小时在岗值班。
4.6 应急响应结束
(1)在事发地受损公众通信网络基本恢复到事前水平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根据公众通信网络恢复或应急通信保障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向通信保障专班提出响应结束建议。
(3)通信保障专班研究确定后,宣布响应结束。
(4)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将响应结束的决定通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将有关情况上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及区委、区政府。
(5)相关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结束后,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通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估。通信保障专班负责对特别重大通信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5.2 征用补偿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通信保障专班及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由通信保障专班办公室组织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上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并组织各通信企业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急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技术支撑保障
区内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应强化技术手段建设,全面掌握应急资源、能力情况,提升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指挥决策和应急处置效能。
6.2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通发办要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组织行业企业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各通信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职业发展机制,营造应急通信保障良好职业发展环境。不断完善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公众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及相关专业保障队伍,建立应急通信专业人才序列,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和相关技术手段建设,以满足应急通信保障的要求。重要增值电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立健全响应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应急通信专业队伍保障能力。
6.3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各通信企业应将应急通信保障纳入企业发展建设规划,提高灾害多发地区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增强通信网络抗毁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提前制定通信网设施备用方案,以备应急处置时启用;根据地域灾害特点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和物资(包括基本的防护装备),尤其要加强适应山区、库区、城区的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通信企业及具有专用通信网、管道资源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需要,建立应急资源共享等保障机制,突发情况下,服从通信保障专班统筹调度,实现通信线路、管道等资源的共享。重要增值电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研制和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保障装备,储备必要的应急通信保障物资,并做好管理和维护。
6.4 交通运输保障
需要紧急调配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等方式,为通信保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保障,减免相关通行费用,必要时简化运输审批流程。
空域管理部门为应急通信保障提供必要的飞行许可,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无人机飞行审批绿色通道。极端情况下,优先保障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空运。
6.5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各通信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应容量的应急发电设备。相关部门负责协调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等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能源供应。
6.6 支援保障
通信保障专班负责协调当地交通、电力、能源、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应急通信保障物资、器材、人员运送的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应急通信保障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支持,以及其他必要后勤保障和社会支援力量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6.7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应急通信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政策解决。因电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和恢复等处置费用,由通信企业承担。通信企业应配备专项资金,支持通信保障队伍建设、能力提升、应急处置、灾后重建等。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区通发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区通发办、各通信企业、各重要增值电信企业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定期组织信息通信行业开展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