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
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实施意见
涪陵府发〔2020〕18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属地实施、部门协同、市场运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定禁止区域和非禁止区域,建立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分区管理制度。在禁止区域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在非禁止区域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满足市场供应,保障全区公共卫生安全和禽肉产品市场供给平稳有序。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在做好集中屠宰、冷鲜供应等配套保障的前提下,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取缔禁止区域内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禽类销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以及流动摊贩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建设1—2个禽类集中屠宰厂,稳步推进禽肉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在非禁止区域内农贸(集贸)市场规范设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杀区。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营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实施意见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中所指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的禁止区域包括:敦仁、马鞍、崇义街道全域,荔枝街道的黎明、望涪、建涪、顺江、大塘、稻香社区和乌江、蒿枝坝、鹅颈关、新大田、协和村,江北街道的碧水、黄旗、点易、永柱、北坪社区,江东街道的插旗、群沱子社区,以及龙桥街道的南岸浦、双桂、沙溪、袁家、荣桂、北拱、石塔社区;禁止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止区域。
四、主要任务
(一)取缔禁止区域内现有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全面取缔禁止区域内现有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禽类销售门店以及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取缔查处禁止区域内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切实防止反弹。(牵头单位:有关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管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
(二)规划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厂。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禽类集中屠宰市场主体,指导市场主体按照规划选址、环保、屠宰、动物防疫等条件,加快建设1—2个禽类集中屠宰厂,严格执行禽肉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证(二维码脚环标识)“两证”制度管理,确保禁止区禁止活禽交易后禽类产品有效供应,保障市民禽类消费需求。(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非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非禁止区域内的农贸(集贸)市场,因地制宜设置相对独立、符合隔离条件的活禽交易宰杀区,实行活禽交易、存放、宰杀、顾客等待区域相对分隔,配备宰杀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配套完善环保设施。(牵头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四)完善禽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引导有条件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加强与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企业合作,发展冷链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流通业态。引进培育龙头企业,推动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积极搭建产销冷链物流平台,布局建设冷链物流中心,加速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逐步完善活禽从屠宰到消费全程“无断链”禽肉冷链物流体系,确保禽肉产品安全新鲜和稳定生产。(牵头单位:区物流办;配合单位:区商务委、区交通局)
(五)保障禽肉销售市场供应。做好禽肉市场需求分析,确保禽类集中屠宰厂建成前过渡期间城区禽肉销售市场正常供应。支持和鼓励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活禽经营户按冷鲜禽销售要求进行改造,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快转型发展。引导市民改变消费习惯,购买和消费冰鲜禽肉产品。(牵头单位:区商务委;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物流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规范活禽交易宰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严格落实属事属地管理责任,实施联合监管执法,共同抓好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取缔、集中屠宰能力提升、冷链供应、经营场所升级改造、监管执法、宣传引导、信访维稳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行为的主体责任,落实禽类集中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动物疫病自检“两项”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与活禽交易和宰杀相关的信访稳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禽类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城市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取缔城市建成区内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规划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禽类集中屠宰厂规划选址及土地利用的指导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禽类集中屠宰厂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活禽运输车辆的管控力度,严禁活禽运输车辆进入禁止区域;公安部门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宣传、网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物流等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保障我区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等工作高效稳妥实施。
(三)强化舆论引导。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标语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养殖、屠宰、销售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宣传,开展政策解读,引导群众从传统“鲜活禽”的消费方式向“白条禽”“生鲜禽”绿色消费观念转变,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各种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活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关心疫病防控和禽肉产品质量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为工作推进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活禽交易和屠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养殖环节要推进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屠宰环节要完善台账制度,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消费环节要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区政府督查室、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要对全区规范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