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建筑业10强企业
评选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20〕146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建筑业10强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建筑业10强企业
评 选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
(一)注册地在涪陵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
(二)注册地在涪陵行政区域内且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包含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施工等相关产业链企业。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 企业建筑业年产值(含现代建筑产业产值)在10亿元及以上,且区内入库税金在400万元及以上;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纳税;
(三)企业当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影响环保事件且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当年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条 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按年度进行,实行动态考评,每年评选1次,次年开展上年度评选工作,对企业的考评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评指标和计分办法
第六条 考评指标包括企业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区内入库税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七条 企业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区内入库税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项考评指标所占分值分别为40分、40分、20分,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基准分计分办法
(一)建筑业产值。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得基础分25分;设递增分最高为15分,递增分计算公式为:〔15分/(申报企业中的最高产值-门槛产值10亿元)〕×(申报企业的年产值-门槛产值10亿元);以上两项分值合计不超过40分。
(二)区内入库税金。企业年税金达400万元,得基础分25分;设递增分最高为15分,递增分计算公式为:〔15分/(申报企业中的最高税金-门槛税金400万元)〕×(申报企业的年税金-门槛税金400万元);以上两项分值合计不超过40分。
(三)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考评当年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得基础分10分。区内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获国家、省(市)、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奖项的,每项分别加3分、2分、1分,其中,结构优质工程按整体优质工程档次的1/2计分;公路、水利等专业施工总承包工程,获相应级别奖项的参照计分;同一工程项目获不同级别同类奖项的不得重复计分,以获得的最高奖项为准;区外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施工安全奖项按以上相应分值减半计算。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其他加分项和扣分项
(一)其他加分项
1. 企业承揽的区内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大禹奖”等同级别奖项,每项加10分;区外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大禹奖”等同级别奖项,每项加5分。
2. 企业取得国家、市(部)级工程类科研技术中心的,分别加5分、2分;获得国家、市(部)级工法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进步专有技术或发明专利的,分别加6分、3分。
3. 被认定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加5分。
4. 招商引资和返乡创业投资加分:引进外地企业到本地投资,当年到位资金1000万元至1亿元的,加1分;当年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加1分,最多加5分。本地企业返回区内投资建设的(工程垫资除外),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加1分;5000万元以上每增加5000万元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5. 企业荣获国家、省(市)、区(县)级部门优秀(先进及荣誉称号)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6. 企业在满足各类别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相应岗位人员每增加1人加0.1分(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为准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每增加1人各加0.2分、0.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7. 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在重庆市城乡建委诚信评价体系中排名前50名的(以12月31日数据为准),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1位加1.5分;得分在前51—100名的,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1位加1分;得分在前101—200名的,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1位加0.5分;得分在201—300名的,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2位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8. 企业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反映良好的,加0.1至1分。
9. 企业建立党组织(党委或党支部)加3分,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获先进(优秀)的加2分。
1. 企业因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不良行为,在国家、省(市)、区(县)级部门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有文字依据的,每次分别扣5分、3分、1分。
2. 企业考核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扣5分。
3.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不满足各类别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每少1人扣0.5分。
4. 企业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行政处罚类不良信息每条扣1分,刑事处罚类不良信息每条扣2分,法院判决类不良信息、银行不良信贷信息每条扣1分。
5. 因项目自身原因拖欠民工工资,企业发现后虽及时整改,但在相关部门有登记记录的,每次扣1分。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已评选为10强企业的立即终止荣誉:
(一)不能提供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二)受降低资质等级处分的;
(三)考核年度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经查证核实,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引起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经查证核实企业有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出借出让资质等行为的;
(六)经核实企业在统计数据报送中存在瞒报、漏报、少报超过5%的;
(七)因企业自身原因违约,导致工期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核实申报材料虚假的;
(九)企业被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涉及企业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十一)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评先评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考评申报、审核和审定
第十一条 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各考评对象应如实汇总各项资料,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原则上于次年1月20日前送区建筑业10强企业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初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评审核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应急局、统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办、建筑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审查考核。
第十三条 区建筑业10强企业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在确定年度建筑业10强企业初步对象后,报区建筑业10强企业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初步审定。初审确定的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命名并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考评指标统计口径
(一)企业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以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
(二)企业区内入库税金以税务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
(三)企业荣获国家、省(市)、区(县)级部门优秀(先进及荣誉称号)以住建、应急、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同类奖项不重复计分)。
(四)企业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息以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
(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奖项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七)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即“四库一平台”)公布,或住建部、市住建委、区住建委的书面通报、政务信息平台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建筑业10强企业评选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