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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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14〕129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85号)、《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我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通知》(渝委农工组办〔2013〕8号)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一)适用范围

兴办以下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可依据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规定向村民筹资筹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户外环卫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政府给予村民一事一议项目资金补贴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所有村议事通过后,经区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以下事项不得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涉及本村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的费用和劳务;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不应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偿还村级非公益性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应由农户自行承担的非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项目所需的费用和劳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二)议事范围

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议事范围原则上为建制村。所议事项或受益对象只涉及村内部分村民的,可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

二、严格控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

(一)基本原则

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原则。

(二)承担对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三)上限标准

向村民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90元,以户为单位筹资。

向村民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以户为单位筹劳。若村民愿以资代劳,每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标准不得超过50元。

三、严格遵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

(一)村民提议

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由村民委员会、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方案内容包括拟议定事项的目的、性质、用途、实施期限、投资投劳数量、资金来源、筹资筹劳预算等事项。

(二)征求意见

向村民公告拟议定筹资筹劳方案,逐户核对涉及农户拟出资出劳人数及任务,并经农户户主代表签字认可。各村民代表应向所代表的村民征求意见,同意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应签字确认。

(三)民主议定

1.会议形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户主代表会议,民主议定拟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或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本村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户主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或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的户主代表参加。若参会人数较多、居住分散,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分片区召开议事会议。由提议人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户主代表会议详细说明拟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充分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作好会议记录。

2.表决方式。村民会议或户主代表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户主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审议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

(四)申报初审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由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成为正式决议。村民委员会填写《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表》(一式三份),附村民议事会议记录、拟建公益项目及筹资筹劳方案、农户签字的出资出劳花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报资料,对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并转报区农委复审,对不符合规定的将申报资料退还申报单位。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由拟受益各村协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由该项目主导村牵头、涉及村配合联合申报。

(五)复审通知

区农委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转报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对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签署复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将通过复审的村民筹资筹劳任务分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拟出资出劳农户,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告审核通过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及分户名册。未填发《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不得要求村民出资出劳。

四、切实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一)落实管理工作职责

1.落实基层组织职责。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是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严格按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法规、政策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实施相关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建立健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机制,有序发展农村集体公益事业,逐步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严格按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村民筹资,合理组织出劳,充分发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作用。

2.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工作,落实经发办、财政办等具体工作单位,认真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及业务指导、项目审批及实施监管、资金及财务管理、违规案件查处及专项审计等工作,确保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防止发生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法案件。建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库或台账,在落实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及其他要求村民出资出劳的财政扶持项目时,优先安排进入项目库或台账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保护村民出资出劳的积极性。

3.落实区级部门职责。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是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区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农委负责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复审、村民出资出劳监管、违规向村民筹资筹劳案件的调查等工作,区财政、国土、水务、林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涉及村民出资出劳建设工程的监管和财政扶持项目的实施等工作,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涉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二)合理组织出资出劳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严格按照批复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相关法规及合法村规民约,组织村民缴纳应承担的筹资(包括以资代劳资金,下同),组织村民向申报批复的公益事业项目出劳。村民不愿意或不能出劳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资代劳。村民出资、出劳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必须立即出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或出劳凭证,登记村民出资或出劳台账。一事一议议定的公益事业项目竣工后,若未达到批复的出劳工日,不再组织村民出劳。村民应履行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筹资筹劳义务,不得无故拒交出资、拒绝出劳。

(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1.严格管理资金。向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或组集体资金,必须按规定纳入“村财乡管”管理体系。村或组收取村民筹资后,全部存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的农村集体资金专户,使用资金通过集体资金专户结算。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或其他财政扶持项目的,按照《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管理村民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

2.严格专款专用。向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直接用于村民一事一议确定的公益事业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用于支付干部误工及其他补助。所建的公益项目竣工决算后,若村民筹资有结余,由涉及村民民主商定结余资金处置方案。

3.严格项目验收。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竣工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获得财政补助的公益事业项目,由乡镇财政办及相关职能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形成工程竣工和财务决算报告,提交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查。

4.规范财务核算。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的收缴、使用以及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有关村或组的集体财务,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专账核算,形成资产的登记入相关资产或资源台账。获得财政补助的一事一议公益项目工程验收及财务决算后,乡镇财政办应与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关村或组做好财务衔接工作。

5.开展专项审计。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相关财政补助项目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书面报送区农委和区财政局,同时向涉及的村或组的村民公布。

(四)严肃追究违规责任

除按规定程序议定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资、出劳,不得组织村民向非一事一议公益项目出劳。原则上在年初议定报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每年只能要求村民履行一次出资出劳义务,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名义变相筹资弥补村务经费不足。

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村民反映的问题。对违规向村民筹资筹劳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原涪陵府办发〔2014〕50号作废,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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