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区农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通知》,并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4〕129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原有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农村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无资金来源,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受到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及市政府出台了针对农村集体公益性、生产线建设项目筹资筹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相应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或劳务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一事一议属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其规范实施有利于激发农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和杜绝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改进基层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二、政策依据
《农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85号)、《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我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通知》(渝委农工组办〔2013〕8号)。
三、目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和议事范围;二是明确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主要明确了一事一议的基本原则、承担对象、上限标准;三是明确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主要明确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民主议定决策、初审、复审等程序;四是明确了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主要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同时明确了出资出劳的组织、一事一议资金的财务管理及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五、适用对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六、执行标准
执行上限标准控制,即向村民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90元,以户为单位筹资。向村民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以户为单位筹劳。若村民愿以资代劳,每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标准不得超过50元。
七、时限
《关于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4〕129号)没有明确执行时限,在中、市未出台新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相关制度性文件、指导性意见时,继续执行。
八、注意事项
实际工作中部分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需要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