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调整方案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23〕47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涪陵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相关要求,结合全区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有利于城市规划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调整,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
(二)划分调整原则。
坚持依法划分,科学规范。根据国家和市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合理划分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中不能随意降低声环境功能区级别和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切实维护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严肃性。
坚持以人为本,务实管用。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加强对噪声敏感人群和以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行政办公、社会福利等为主要功能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及其集中区域的保护,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坚持规划导向,统筹考虑。以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规划用地属性、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坚持持续发展,动态调整。坚持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利于城市规划实施和建设,适时根据经济发展,动态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使划分成果成为环境监测、质量评估、项目审批、监察执法等环境日常管理依据,增强保护实效。
坚持宏观控制,严控范围。以宏观控制为主,成片划分,明确区地理边界,将声环境功能区落地、上图、入库,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三)划分调整依据。
1.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4)《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15〕429号)。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涪陵区行政管辖区,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区、镇乡规划建设区和其他区域。
城市规划建设区:敦仁街道、崇义街道、荔枝街道、江东街道、江北街道、马鞍街道、李渡街道、龙桥街道、义和街道、蔺市街道、白涛街道和新妙镇、石沱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镇乡规划建设区:龙潭镇、同乐镇、大顺镇、增福镇、青羊镇、马武镇、焦石镇、罗云镇、南沱镇、清溪镇、珍溪镇、百胜镇、武陵山乡、大木乡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其他区域:城市规划建设区、镇乡规划建设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地区,如集镇、村庄等。
二、区划类型及声环境质量标准
(一)区划类型。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种类型,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对于4a类与4b类有重叠的部分,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确定4类功能区的距离(见表1)。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2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
涪陵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面积为130.46平方公里,其中城市规划建设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面积为119.64平方公里,镇乡规划建设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面积为10.82平方公里。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
涪陵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0个;1类声环境功能区5个,区划面积为10.94平方公里,占城市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的9.14%;2类声环境功能区12个,区划面积为37.85平方公里,占城市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的31.64%;3类声环境功能区8个,区划面积为55.44平方公里,占城市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的46.34%;4类声功能区区划面积为15.41平方公里,占城市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的12.88%。
(二)镇乡规划建设区。
涪陵区镇乡规划建设区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0个;1类声环境功能区0个;2类声环境功能区14个,区划面积为6.43平方公里,占镇乡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的59.42%;3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区划面积为4.11平方公里,占镇乡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的37.99%;4类声功能区区划面积为0.28平方公里,占镇乡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的2.59%。
(三)其他区域。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局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一)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工作。
(三)在道路规划和建设、房地产开发等相关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管理目标。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准入,禁止在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四)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区域应实时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后,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调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涪陵区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
2.涪陵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表
3.重庆市涪陵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图(全区)
4.重庆市涪陵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图(城市规划建设区)
5.重庆市涪陵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图(镇乡规划建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