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涪陵府发〔2024〕21号
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涪陵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枪支、犬捕、弩、弹弓、滚笼、鹰抓、挖洞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四、禁猎物种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事项
(一)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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