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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解读
日期: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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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禁猎区和禁猎期背景

受利益驱使,违法猎捕、出售、交易、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给陆生野生动物带来一定威胁。对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严格保护,从而促进重点保护物种种群恢复,达到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目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等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严厉打击违法破坏野生动物行为,保护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二、禁猎区区域

涪陵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三、禁猎期时间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枪支、犬捕、弩、弹弓、滚笼、鹰抓、挖洞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五、重要内容解读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法定要件之一,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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