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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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养犬分区管理的通告

涪陵府发〔2019〕28号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全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施分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马鞍、李渡、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白涛、龙桥9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养犬一般管理区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三、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四、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犬只免疫证明、三张两寸犬只侧身站立全身照及养犬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免费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五、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