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区政府对全区养犬区域进行划定,并发布《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养犬分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办法》第四条规定:“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对全区养犬区域进行划分,明确了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马鞍、李渡、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白涛、龙桥9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重点管理区,全区行政区域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按照《办法》规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主要管理措施如下:一是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二是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犬只免疫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免费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通告》同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后果。
四、施行日期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