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20〕116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加快构建职责清晰、责权一致、高效有序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重庆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分工方案》《涪陵区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涪陵委办发〔2019〕30号)、《涪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委托执法工作的决议》(涪人常〔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
按照《涪陵区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规定,乡镇(街道)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的农林水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划分的实际情况,对个别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机构进行适当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具体执行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对集中行使的乡镇(街道)法定执法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对区级执法部门委托乡镇(街道)的执法事项,依法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区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执法联席会议机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规范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
(一)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清单。为了明确执法职责,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街道)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建立《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附件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市级综合执法改革方面文件规定,梳理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权,建立《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附件2),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由区司法局会同各执法部门、单位,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调整期间,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后的规定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二)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委托,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具体明确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事项,并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要求和《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办工作通知〔2019〕248号)的规定,评估、研究并制定《委托执法事项清单》,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范围、权限、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报区司法局备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在乡镇(街道)受委托权限范围内,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履职,切实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提高委托执法实效。委托执法部门应加强指导培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托执法存在的问题,督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依法执法,切实解决受委托单位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保障乡镇(街道)受委托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案、调查、决定、告知等程序,依法执法,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对依职权检查、接受投诉和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按程序告知投诉、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处理结果。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证据,严格执行回避、证据保全、事先告知、罚缴分离等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集中行使的乡镇(街道)法定执法权,应统一适用《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渝府法制〔2017〕13号)拟订的“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模板”;行使受委托的执法权,应按照委托执法部门的要求适用相应的执法文书格式。
(三)规范行政执法礼仪。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亮证执法、着装规范、标识齐全、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禁止暴力执法。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区司法局会同区内相关单位,推进乡镇(街道)执法服装、标识的统一规范工作。
(四)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应明确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四、规范行政执法监督
(一)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各乡镇(街道)应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对退休、离职离岗、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过期的证件要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和销毁。严禁工勤人员、临聘人员等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二)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乡镇(街道)应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执法责任。严格管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及辅助执法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本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应依法依规处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权限、对象、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乡镇(街道)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每年至少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2次;区级委托执法部门应按照“谁委托、谁培训”的要求,开展委托执法事项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业务培训;区司法局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专项培训。行政执法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以采取邀请院校专家、法律顾问、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讲授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法规、研讨行政执法案例等多种形式开展,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体制设置,各责任单位将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建设方面的投入,改善执法条件,保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附件:1.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
2.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附件1、2内容下载图文版阅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