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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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2145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效提升,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一、适用范围

《政策》适用于在涪陵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除外)市场主体。《政策》中所指服务业是指智力要素密集度高、产出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的服务业,主要包括:现代物流业、商贸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科技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电子商务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医疗教育服务业、健康养老服务业、房地产建筑服务业等。

二、扶持政策

(一)推动服务业做大做强

1.  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升限。对首次纳入统计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规上服务业和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纳入限上企业标准统计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大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  鼓励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对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零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零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0.1亿元、0.3亿元、1亿元以上的,其他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0.5亿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且当年增速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

3.  鼓励工业企业产销分离。鼓励规模较大存量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5亿元以上)设立独立法人的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含商贸销售公司、物流公司、研发机构等)。对分离后首次纳入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比照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含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按照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起50%的比例给予五年补助。

牵头单位:区级有关单位、各园区

(二)物流业

4.  鼓励物流业集聚发展。对新注册成立的物流公司以及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比照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按照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起50%的比例给予五年补助。

5.  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参与全市和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当年投入200万元(含)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1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  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的物流企业和五星、四星、三星冷链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创建的国家级、市级物流示范园区或示范工程,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7.  支持物流企业新增运力。鼓励水运物流企业新增船舶运力,支持外挂船舶回迁落籍,对每新购建并登记在涪或转回涪陵登记注册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标准化船舶(船龄在10以内),按每载重吨给予2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陆上运输企业新增货运车辆,对规上物流企业,每新购并登记在涪或转回涪陵登记注册的核定10吨以上(含10吨)的车辆(车龄在2年以内),按每载重吨给予不超过300元的阶梯性补助。

8.  支持保税物流发展。对入驻涪陵综保区开展保税物流的企业,由涪陵综保区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政策。

9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辅枢纽建设。对经渝怀铁路涪陵西站发出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箱阶梯性补助。

牵头单位:区物流办、临港经济区、涪陵新城区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涪陵综保区

(三)商贸服务业

10.  支持商贸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特色(著名)示范商业街区(夜间经济特色街区等),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50元、30万元。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称号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绿色商场(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元。

11.  支持酒店饭店创星晋级。对新评定的国家钻级酒店(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国家星级酒店(3星级、4星级、5星级)和国家绿色饭店(三叶级、四叶级、五叶级)的限上商贸企业,按评定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12.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新获评的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创建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3.  鼓励开展商贸促消活动。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开展经认定的各类大型商贸活动,活动期间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活动开展实际支出费用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补助1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四)文化旅游业

14.  支持文旅策划宣传。鼓励重点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文旅营销策划和举办大型文旅活动,支持到市内外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圈、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或国家、省级媒体开展广告宣传,提升涪陵文旅形象,“一事一议”制定支持政策。

15.  支持文旅产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的2A3A级(及以上)景区,分别给予景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旅游民宿(三星、四星、五星),分别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16.  鼓励来涪游客过夜游。对组织团队游客(单团订间不少于5间)游览区内2个及以上A级景区,并在辖区内规上住宿企业(含A级景区直接管理的酒店和乡镇街道特色酒店、精品民宿)住宿1晚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晚20/人的补贴。对停靠涪陵并游览1个有门票的A级景区或2个及以上A级景区的游轮公司,给予20/人补贴。

17.  鼓励文化艺术创新。经主管部门认定,弘扬宣传涪陵地方特色文化的舞台艺术表演和文艺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台播出,或运用涪陵地方特色文化在艺术设计、文创产品开发、广播电视创优节目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元的一次性奖励。

18.  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经主管部门认定,对在全区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市级体育赛事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实际支出费用30%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

(五)科技与软件信息服务业

19.  培育壮大科技服务业。对新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500万元,在其登记注册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和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备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0.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自建运营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经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认定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  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对新注册的独立法人区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30件以上或商标注册100件以上的,每个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元;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或商标注册200件以上的前三位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2.  支持数字服务业集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基地)或软件产业园,分别给予开发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

(六)金融业

23.  扶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金,对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支农支小担保业务所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以抵(质)押反担保形式开展的业务补偿20%,以除抵(质)押反担保以外形式开展的业务补偿30%。对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及农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给予担保费率1%的补贴;对为涉农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给予担保费率0.5%的补贴。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人行涪陵中心支行

(七)专业服务业

24.  培育壮大专业服务机构。对新注册的独立法人专业服务企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人才中介、知识产权代理、产权交易、咨询、测绘、环评、职业培训、会展、旅游、租赁等专业服务企业,首次纳入规上企业统计后,比照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按照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起50%的比例给予五年补助。

25.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入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符合政府统一业态规划)的专业服务、区域总部、数字服务、科技金融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照购置费的5%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达两年以上的,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年租金给予三年补贴。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物流办

(八)个案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

26.  个性化推动重大服务项目建设。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能延伸拓展产业链条的现代物流、商贸服务、商务服务、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文化旅游、职业教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重大服务业项目或企业,在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用气、用工等要素需求以及项目资金补助、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支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物流办、涪陵新城区、临港经济区、白涛园区、清溪园区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政策》涉及统计认定的新增升规升限企业按照当年112月数据认定,存量规上限上企业数据按照当年112数据认定。已入统的四上企业通过拆分方式新注册成立的同类型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奖励补助申报企业名称需与区统计局入库企业名称一致。同一企业扩大规模和评级评星实现进档升级的,只给予补差。

(二)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补贴的企业应当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在涪陵区连续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撤资、注销、迁出涪陵区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退回。

(三)同一主体或同一项目在享受本《政策》和我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招商协议政策等)时,原则上只就高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对按照“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原则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差额部分,可补充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四)《政策》所涉扶持企业,属于涪陵新城区(含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辖区管理的,由涪陵新城区根据本级财政能力兑付,其余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行业部门牵头负责兑付。《政策》所指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归属地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

(五)对弄虚作假、故意骗取政策资金的企业,由园区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全额追回,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该申报主体列入诚信黑名单。在奖励年度内发生税收、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保、环保等方面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不能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六)涪陵新城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政策落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宣传解释。

(七)《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11日起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参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