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严格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持续健全义务教育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依法办学,根据市教委《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要求,结合涪陵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均应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二)招生办法
1. 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城区居民子女入学根据《涪陵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片区优化方案》(涪教发〔2022〕18号),在其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父母无住房但与子女长期租房或常年寄居他处,在其长期居住地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应学校就读。
2. 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区教委审定备案的招生工作方案以及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在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和区教委有关科室人员监督下,于6月20日在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由区教委基教科利用系统在指定地点统一开展电脑随机摇号。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录系统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1日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3. 特殊群体招生入学。(1)随迁子女入学: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随迁子女主要到有富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和公办寄宿制学校入学。(2)残疾儿童入: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入学;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要求入学;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相关学校实施“一人一案”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3)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外籍人员子女只能在国际学生接收学校入学,目前涪陵区义务教育阶段有重庆市涪陵城区实验小学校、重庆市涪陵第十四中学校、重庆市涪陵外国语学校、重庆市涪陵城区第六小学校等4所国际学生接收学校。(4)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涪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5)移民搬迁和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子女入学:房屋被征收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搬迁后的实际居住地按划片招生政策就近入学,相关学校凭区水利局或区房屋征收中心出具的证明办理。(6)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人员子女入学: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日起若户籍一直在涪陵江南城区、高新区的,在廉租房、公租房区域内对应学校就读。户籍未在涪陵江南城区、高新区的,则按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规定就读。
(三)招生程序
1. 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各民办学校于5月31日前将“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材料电子档报送区教委基教科审核通过后,6月5日前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
2. 开展报名信息采集。6月15日至6月19日,所有申请公办学校入读或申报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学生若选择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家长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暑假放假后一周内,前往对应的片区学校进行现场登记和资格审核。
3. 落实公民同招。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除外)统一于放假后一周内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对应的公办学校按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录取,保证公办学校“兜底”,防止学生辍学。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区域内就学的学生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各校于7月3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入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