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凡申报或已获批成为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