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期已发布,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实现“应执尽执”新要求,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三个部分。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在组织实施部分明确了领导小组、工作责任、工作保障、实施步骤和总结提升等内容。在主要任务部分明确了五大任务,具体包括:
(一)明晰执法事项。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明确乡镇(街道)法定执法事项32项,乡镇(街道)赋权执法事项56项(通用赋权事项15项、自选赋权事项41项)。
(二)统筹执法力量。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级专业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乡镇(街道)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并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
(三)创新制度机制。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四)强化数智引领。运行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利用乡镇(街道)执法办案核心模块,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方式,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区司法局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区司法局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坐班指导等方式,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四、重要举措说明
(一)关于法定、赋权、委托执法事项有关情况。《实施方案》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乡镇(街道)法定执法事项32项。按照“通用赋权事项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承接不低于15%”的标准,形成《涪陵区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明确乡镇(街道)赋权执法事项56项(通用赋权事项15项、自选赋权事项41项)。因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森林防火以及乡道村道道路交通安全等四个领域确有必要开展委托,明确可委托执法事项28项。
(二)关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整合事宜。2019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乡镇(街道)均设置了综合执法办、综合执法大队,在编人数平均12人。本次改革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各乡镇(街道)配合,全面清理混编混岗借调使用工作人员情况,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职责的整合,全面建立名副其实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三)关于区级执法力量下沉指导事宜。按照改革要求,涉及赋权、委托执法事项的区级执法部门应下沉执法力量,以派驻、包片等方式将执法人员下沉到乡镇(街道)参与或指导执法,实行“区属乡镇(街道)用共管”,由乡镇(街道)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