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函》(渝环函〔2024〕555号)、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环〔2024〕82号)精神,现下达你单位2025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323万元,用于有关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预算金额及项目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下达,请你单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环〔2023〕52号)规定,对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专项安排用于附件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择优安排用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储备库有关项目,并强化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效益。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入库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过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请你单位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在落实到项目后要科学合理填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县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续请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于2025年终后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抄送我局。
三、该项目代码:10000014Z145060020001,年终决算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
附件:1. 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表
2.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3.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4.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县绩效目标申报表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